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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铁发生延误,是不是该赔乘客?

发表于 2014-7-27 15:01:0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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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作为深圳市民重要的出行方式,其运营管理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昨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稿)》(以下简称《办法》)举行立法听证会,政协代表、人大代表、市民代表、地铁运营商代表等十余人出席了会议。“禁止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内饮食”、“无票的或未主动补足票款的乘客是否应加收五倍或十倍以下票款”、“禁止携带活体动物”等条款也成为听证会的焦点议题。
是否应当一律禁止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内饮食?
■建议:针对不同人群区别对待
《办法》规定禁止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内饮食。这项条款在《办法》公示之后曾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深圳地铁公司代表表示,禁止车站付费区及列车内饮食主要考虑到乘客以及列车运行安全。她指出,在密闭车厢内饮食,食物的气味不仅影响其他乘客乘车的舒适感,落在地面上的食物残渣也容易导致乘客摔跤。“更重要的是,食物残渣气味会吸引虫鼠,尤其是鼠患对地铁内的电路设施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这个条款写得非常人性化,车厢内和付费区禁止饮食,但在其他区域还是可以吃的。”深圳市交委代表曾天林指出。
昨日与会的各界代表均对该项条款表示赞成,但有代表表示应针对不同人群进行差别化实施。“一律禁止在车站付费区饮食不够人性化,没有考虑到特殊人士特殊的需要。如糖尿病的人士,由于病情需要有时需要马上进食,否则会对身体造成伤害。另外还有婴儿,他随时可能就需要哺乳,所以可以设专区给这些需要的人进行饮食。”市民代表靳海燕建议,在车站付费区,应设立饮食专区供有必要饮食的乘客在专区内饮食。
市民代表张德菊则提出质疑:“在《办法》中,将进食的范围拓展到了车站的付费区,现实的操作性会很麻烦。这点需要在立法的时候充分考虑。一律禁止,是否包括禁食和禁水两种情形呢?在车厢内禁食是大家可以接受的事实。但禁水在法律上没有规定。”
无票、持无效车票等乘车或者未主动补足票款的,运营单位是否可以加收五倍或十倍以下票款? ■建议:罚款数额应统一标准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对于无票、持无效车票等乘车或者未主动补足票款的乘客,运营单位是否可以加收5倍或10倍以下票款。
在深圳地铁担任义工的市民代表陈冠材,表示对逃票行为进行罚款很有必要。“乘客逃票的情况我遇到很多次。我有两个调查数据,第一个数据是截止到2014年上半年,地铁集团运行的路线里面抓到逃票或冒用学生卡的数量在3000例以上。第二个数据是7月21日晚高峰逃票200人以上。”
人大代表王坚对此表示赞同:“真正的目的其实并不是钱的多少,真正的目的是要提醒他。还有诚信的问题。”
人大代表杨勤则认为罚款数额应统一标准, 否则凭什么他只罚五倍,我就要罚十倍?这是个涉及到公平的问题。但他强调需要建立罚金的使用制度。“主要的费用应当归地铁所有,同时应当建立专项基金,要进入到基金当中去,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必要设施的建设。同时还有一部分要承担社会责任,要有一部分进入到慈善基金中去。这个比例可以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运营单位罚款依据是什么呢?罚款得有执法资格的依据。”市民代表王琎则对逃票罚款提出质疑。”
列车因故延误五分钟以上,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延误情况及原因,并应当向有需要的乘客开具延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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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7 15:01:37 | 查看全部
■建议:列车延误应该适当赔偿
《办法》规定,列车因故延误5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延误或者调整的情况及原因;列车因故延误或者可预见延误8分钟以上的,还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列车因故延误的,运营单位应当应乘客要求开具延误证明。
杨勤表示:“开具证明是一个形式,这并不体现实质。我觉得应当加入赔付标准。”
市民代表徐琳英也认为对于一定范围的延误情况,地铁公司应当承担相关经济赔偿。“地铁延误可能有一些可抗和不可抗的因素,当遇到可抗的情况是不是有赔付的标准,跟逃票补足票款是一样的道理。因为地铁的原因耽误了我的工作是不是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呢?这点还可以再完善一下。”
张俞强则建议,对于列车延误情况,应该建立网上查询系统。“从环保的角度上讲,至少可以省大量的纸张。而且从地铁营运公司的角度讲至少可以节省人员盖章,节省人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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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 09:17:48 | 查看全部
我认为应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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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14:07:36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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