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609|回复: 5

[已见刊稿件] 【微评论】刑拘无可争议,丢“饭碗”却有一说

发表于 2014-5-20 17:43:4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曹某某违章停车被罚,而后又发帖辱骂执法人员被“刑拘”,无论是“罚款”或“刑拘”公安局都是依据法律依据操作的,这些无可争议。而企业依据此事将其“开除”不知这个企业依据的是那些“规定”,从法律意义上,对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履行告知、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等等一套法律程序,这些程序企业都履行了吗?这是我要争议的第一点,其次作为这件事本身来讲,曹某已经为自己的“鲁莽”行为收到了“法律”的惩戒,而作为企业又何必“一棒子打死“置人于死地呢,无论是法律或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教育人改过自新,并不是对做错事的人要“一棒子打死”,否则那些犯过错的刑满释放人员还如何在社会上立足,社会的稳定换如何保障。因此说对曹某应该加强教育,不应该将其开除,这是对社会不负责任的做法。文军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0 20:56:59 | 查看全部
欢迎问老师参加讨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0 21:02:14 | 查看全部
惩罚可以,让其丢饭碗就太过分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5-22 10:31:25 | 查看全部

回 2楼(为生歌唱) 的帖子

谢谢老师指导!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2 10:37:28 | 查看全部
恩,应该说道说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5-22 15:01:43 | 查看全部

回 4楼(鸿雁) 的帖子

法律上的东西我们虽然了解的不深,但是老百姓发两句“牢骚”被拘留,过分不过分咱不能妄加评论,而企业的做法确实不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有一套法律程序的,随随便便一句话就将职工开出,企业的眼中还有没有国法,这种现象太多了,只可惜我们的员工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最终不还是无奈的抱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