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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赖子(下)
看完小赖子乞讨的故事,不知道大家有何感想。可能会产生一个疑问:乞讨也犯罪吗?不错,在中世纪欧洲国家,乞讨是一种犯罪行为。
翻阅欧洲的一些名著,有很多关于乞丐的描写,比如《巴黎圣母院》。乞丐不仅受到歧视,也会受到很多限制,乞讨是一种犯罪行为。小说不足信,在现实中如何?的确如此,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古罗马,对于乞丐乞讨就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乞讨有罪。到了中世纪,几乎欧洲所以国家都立法,禁止成年人乞讨,制定了乞讨罪。以英国为例。乞丐乞讨被警察抓住,首先要挨一顿鞭子,然后再被罚做两年的苦工。还有更缺德的事情。为了满足一些人的好奇心和虐待欲,将那些乞丐关在一个大铁笼子里面,用鞭子抽打他们。售票,供人观看。
什么人算作乞丐,总得有个标准吧。很简单,在大街上,警察看到某个人不顺眼,会上前盘问。假如你回答不出从事的职业和家庭具体地址,就会把你当做乞丐抓起来。轻则挨揍,重则关入监狱。很多人可能见过要饭的,起码在影视剧中也看到过。手里拿着一个破碗,口中念念有词:“大娘大婶可怜可怜我吧,一天没吃东西了,给点吃的吧。”。“给块面包吧”,就凭这句话,就可以把一个人当做乞丐抓起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乞丐要饭时,会这样说:“好心的大娘大婶,给杯热水喝吧。”请注意,是“给杯热水喝”而不是“给块面包”。如果主人觉得乞丐可怜,会在热水中添点牛奶或碎面包,虽说是“稀粥”,但多少也能充饥。
在西方有两句很流行的俗语。第一句:“一个四处流浪的乞丐,比一个到处乱窜的野狼还可怕。”第二句:“乞丐最无耻,他们比毒蛇还恶毒。”乞丐属于贱人,毫无身份地位可言。在常人看来,他们就是社会的渣子,潜在的罪犯,是最下贱无耻的人。乞讨有罪制度保持了上千年,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乞讨罪”才逐渐取缔。
为什么西方会制定这样的法律,这在中国人看来,简直不可思议。在西方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如果一个人没有私有财产,他就不属于正常人,这样的人会对他人私有财产造成极大危害。
在网上查阅资料的时候,看到这样一则消息,真假没有必要考证。挪威65%的人赞成立法,禁止成年人乞讨。一个困惑不解的问题有了答案。在欧洲发达国家,特别是北欧国家都实行高福利政策。高福利是否会让人变懒?这个顾虑看来多余了。欧洲人观念根深蒂固,不劳而获可耻,靠吃救济、靠别人养活,那是对他人财产的侵犯。不劳而获的人,没有人瞧得起,也没有人愿意和他交往,这样的人永远也抬不起头。有手有脚,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不劳而获,卑鄙无耻!这就是西方欧洲人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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