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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东西方破产观念(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通过,从1998年开始实施。并且经过多次修改。在中国,破产法只是针对企业,对个人破产尚无规定。前几年,拳王泰森申请个人财产破产,这件事炒得沸沸扬扬,足见美国破产法可以针对个人。
在古代,东西方破产观念如何呢?古代,不论东西方,不存在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谓破产主要针对个人。
“破产”(Bankrupty)是纯粹的外来语汇,它发源于古代欧洲。有的说它缘起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有的则认为它发萌于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早期的破产只是有其名无其实,也不可能存在所谓的破产法。在古罗马,一个人一旦破产,往往会卖身为奴,变成人家的奴隶。在中国古代,似乎也存在卖身为奴的说法。
古罗马在公元前5世纪时公布的《十二表法》,对于不能偿债的债务人的处罚更为严厉。在这部法典的第三表《执行 》中,规定债务可以有30天的法定宽限期。在宽限期满后,债权人可以拘捕没有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也没有人为债务人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用不超过15磅的铁链或皮带将他关押在自己家中。在关押的60天 中,债权人可以用铁链将债务人牵到集市,高声宣布债务人所欠的债务额。如果在第三次集市(当时罗马每9天有一个市集)后仍然没有人愿意替债务人还债或者担保的,债权人就可以将债务人卖到罗马境外为奴隶,或者可以直接将债务人杀死泄愤。这部法典还冷酷地补充道:“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
往前追朔几百年或上千年。在商业、贸易、手工业较发达的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商人们、手工业者们总是沿着热闹的街道摆铺设点,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易。如果他们无力支付到期债务,债权人则群起而攻之,将其铺点全部砸烂,以向人们昭示:此人是资不抵债者。
在欧洲一些国家,债权人向债务人逼债相当凶,可以说不近人情。一旦一个人欠债不还,债权人会上房揭瓦,将债务人的财产全部瓜分,只留给债务人一件背心和裤衩。一个人一旦资不抵债,被宣布破产,他的生命也就意味着终结。当然,不是将债务人杀死,但会把他关进监狱,直到债务还清为止,才会从监狱中放出来。一般情况下,往往会牢底坐穿,等于判了无期徒刑,其政治生命更是不复存在。实际上人还活着,已经是一个名符其实的“死人”。很多情况下,一个人被宣布破产,往往会自杀,活着简直就是生不如死。
西方法律文化里一直有着悠久的逼债逼到死的传统。在《基督山伯爵》小说里,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当摩莱尔先生为了30万法郎的到期债务无法偿还、面临破产境遇时 ,“血可以洗清耻辱”,他打算开枪自杀。而他的儿子马西米兰知道后,竟然伸手去拿手枪,要和父亲一起自杀。摩莱尔赶紧阻止他,要他为母亲和妹妹而活下去。并告诫儿子说:“假如我活着,关心会变成怀疑,怜悯会变成敌意。假如我活着,我只 是一个不信守诺言,不能偿清债务的人,实际上,只是一个破了产的人。反过来说,假如我死了,要记得,马西米兰,我的尸首是一个诚实而不幸的人的尸首。活着连我最好的朋友也会避开我的屋子,死了,全马赛的人都会含泪送我到我最后的安息地。活着,你会以我的名字为耻,死了,你可以昂起头来说:‘我父亲是自杀的,因为他生平第一次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之下没有履行他的诺言。’”
显然,破产是一件被认为极不名誉的、绝不可原谅的恶行。而后来基督山伯爵为了报复当年陷害他的仇人,也是设计使银行家邓格拉尔破产,以此作为最大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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