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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东西方破产观念(下)
逼债到死,在中世纪欧洲国家司空见惯。破产执行程序也相当严厉。中世纪维也纳城法律就规定,债权人有权将违约的债务人剥到只剩下一件衬衣。而同时代的德意志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 掀掉无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家的房顶,取走瓦片卖掉抵债。
中国古代没有这样严厉处罚破产者的法律。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也说明欠债不至于要以死抵偿,只是需要还钱。法律并没有逼债逼到死的原则,而是默认将债务延续到债务人的下一代来偿还,俗语说的就是“父债子必还”,一代不够再一代,子孙无穷尽,债务无尽期。
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却突出家族延续,现世债下世还,并不影响债务人本人的命运轮回。因此欠债不还并不被认为是一项重大的罪恶。甚至还有“债多不愁,虱多不痒”的谚语长久流传。这样一来,不能还债的债务人没有“破产”这样的概念,更没有对于不能还债者的普遍歧视。
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强调现世债现世还,债务人现世不还债,就被认为是一项罪孽,即使是死了,以后也没有办法上天堂,只能下地狱受苦。由此形成了对于破产者的根深蒂固的鄙视,成为强大的社会压力。
欧洲中世纪时期各国法律都对于欠债不还的债务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欠债不还的就被宣告为破产,要被剥夺所有的公共权力,也没有出任任何公职的资格,要被关进专门的负债人监狱关押,直到有人出面愿意代为还债为止。
欧洲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鉴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和诚信原则,各国法律依旧保留了严厉对待欠债不还进行处罚的规定,只是不再实行刑罚处罚。比如著名的《拿破仑法典》对于不能清偿债务、破产的债务人,利益相关人 可以提请法院裁定破产者为“浪费人”,由法院指定辅助人来代为履行几乎所有的有关财产交易的行为。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本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往往被关入负债人监狱拘押,防止卷产潜逃。被宣告破产后,破产者也就丧失公权,不能出任公职,也不得加入任何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开业经营。即使是还清了债务后,原来的破产者也必须要在经过一个3~5年的法定期限后,向法院申请“复权”。
欧洲古代长期延续的严酷的追债制度,以这样的强制力量在社会上逐渐树立起“诚信”概念,有债必须要还,信用为立身之本。中国古代更具人性化、更具人道性的法律传统,在债务问题上尽力不过度使用政府的强制力量,是因为古代朝廷的 法律主要目的是保证朝廷本身的统治,并不注重关注社会的经济利益。地球两边的法律文化传统就这样走了不同的发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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