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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 “嘴”大!

发表于 2014-8-14 09:35:2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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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元2013年八月13日,何某锋,两家企业老总,佛山政协委员。因在水库戏水,看到妙龄女子,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她跳进水里,最终导致其溺水身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其向死者父母赔偿386万后获得谅解——摘自《新浪网》
       看来以后“流氓罪”、“猥亵妇女罪”等罪名可以从法典上消失了!因为无论认识与否,只要玩笑的的兴致来了,都可以“熊抱”一下的。认识的女人嘛,名曰开玩笑;不认识的美女嘛,美其名曰“给她一个惊喜”!只是这些说辞一定要有个前提:别人认可你所说的“开玩笑”。
       法庭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也就是“让证据说话”。一个素昧平生的妙龄女子,你“熊抱”是开玩笑?有何证据支持你的“开玩笑”?除非你是“花痴”,有证据表明一见美女你就要抱抱的而且从未被投诉过。日常生活中你见过一个大男人对一个美女“熊抱”后能安然无恙吗?
       最可恶的就是在机场里你说“手里有炸弹”的玩笑了!在飞机上,无论怎样,只要你说想劫机,哪怕辩解“开玩笑”,恐怕你也逃不脱牢狱之灾的了。 看来此规矩要改改了!因为只是“开玩笑”嘛!因为没有行动没有造成后果嘛!记住哦:以后有了“开玩笑”的辩词!不能治其罪了哦。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 “与“过失杀人罪”看来不是一个罪了。而且,以后只要不用刀枪等器械,都可以参照此案例的。比如,铁轨边,推他一把,开玩笑嘛,还真没想到有火车要来哦。唉——,过失致人死亡了,深感不安啊!没想到“开玩笑”的后果如此严重。于是法外开恩了。
       曾经,铁案在“法官”手里也能安然无事的。曾有判词“用斧致人死亡”的,只见当时的”法官“小手一动笔锋一拐,“用”变为“甩”了,于是“开玩笑致人死亡了” ,秋后问斩罪变为“缓刑”了!
        其实,自称“开玩笑”也好,法官认可你“开玩笑”也罢,都是要有前提的:是否富甲一方是否为政协委员。否则,你就是万民签名作证“开玩笑”你也逃不脱的!法官一句话送你到“南墙”:为何十八岁才需要负刑事责任?因为其有民事行为能力!无论认识与否,你一个大男人见美女就抱,也不管别人愿不愿意会不会游泳就把人抱下水而且致人溺水死亡,情节恶劣!
        宣判如下:
        一,被告见色起意,熊抱美女,犯猥亵妇女罪;
        二,被告作为成年人,具有分析判断能力,在不知该美女是否会水的情况下,悍然将受害人抱入水中致其死亡,犯过失杀人罪;
        三,鉴于本案疑点多多,建议检察机关重新侦查,排除谋杀的可能。
        数罪并罚,判——,判个屁!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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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1:07:51 | 查看全部
这个新闻我也看了,有钱就可以见色起意、草菅人命吗?这也是开玩笑,那置法律的公平、正义于何地!

学习,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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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8 17:20:08 | 查看全部
好文,加为精华,共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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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4:08:43 | 查看全部
不错,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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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6:29:03 | 查看全部
只可惜有心无力,这不判死刑也就算了,才判这么几年,不能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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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6:31:45 | 查看全部
引用第3楼芙蓉于2014-08-19 14:08发表的  :
不错,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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