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赵卿向人事仲裁机构申诉,人事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她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人事争议及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法院受案范围,2007年11月法院驳回了她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的请求。后在劳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她以劳动争议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追要病休生活费等请求超过60天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拿到仲裁委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她于2008年1月向法院起诉。
赵卿起诉的理由主要是单位解除她的劳动关系程序上不合法,没有任何书面的辞退手续,因此请求学校补发拖欠她的病假工资。而学校请求法院驳回赵卿诉讼请求的理由,一是人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二是赵卿诉讼请求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三是辞退赵卿是依据7部门下发的豫纪发【2005】9号文件《河南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意见》等。实际上,争议的关键是解除赵卿劳动关系是不是合法,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赵卿权益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于2008年10月作出判决,不能认定原、被告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诉讼时效内的两年劳保工资。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中院提出上诉。郑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09年4月裁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此案,如翻烧饼,认同了用人单位的证据和理由,2009年11月判决驳回赵卿的所有诉讼请求。
赵卿不服一审判决,2009年12月向郑州中院上诉。郑州中院审理该上诉案,于2010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河南工程学院仍与赵卿存在劳动关系,撤销一审法院2009年11月作出的一审判决,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赵卿2006年2月至2008年1月的劳保工资。
河南工程学院不服终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查,于2011年5月作出裁定书,认定赵卿仍与河南工程学院存在劳动关系,学院应支付其工资报酬。
由于从一审法院的判决到省高院的裁定,4年的官司都只是涉及赵卿2008年以前的权益,而赵卿2008年以后的权益,包括工资和退休金的问题,还要继续打官司。
2011年9月,赵卿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河南工程学院补发2008年2月以后的病假工资、补缴医疗保险费、报销三次住院费、办理退休手续。在仲裁员的调解下,2012年4月,赵卿变更了仲裁请求内容,放弃医疗保险和报销医疗费的请求,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按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或为申请人办理社保退休手续,一次性补发申请人退休费差额。
省仲裁委受理了赵卿的仲裁申请,由于此案的复杂性,2014年7月才作出裁决,河南工程学院应补偿赵卿2008年2月至2013年11月退休费待遇13.4501万元。因2013年12月,赵卿参加社保并办理退休,企业社保支付她的每月退休金比她应得事业单位退休金少了1219.98元,为了减少累讼,按河南领取退休金平均寿命10年计算,河南工程学院一次性支付赵卿退休待遇14.6376万元。
省仲裁委裁决河南工程学院支付赵卿的款项计28万多元,河南工程学院不服仲裁裁决,向新郑市法院起诉,新郑市法院将于9月下旬开庭审理此案。
这起劳动维权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是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是不是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就从根子上错了,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对劳动者的损害,用人单位理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劳动者维权却十分艰辛,不得不打“持久战”。(本报记者 金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