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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了7年仍然没有尽头 职工依法维权有多难

发表于 2014-8-24 19:28:1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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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依法维权难不难?日前,一位退休后帮助职工维权的老干部对记者说,职工维权确实很难,她代理的一起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官司,已打了7年,现在仍未完结。

  赵卿(化名)1980年以工人身份调入河南工程学院(原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工作,在校纺织系实验室当实验员,为正式在编人员,工作表现很好。1995年她患高血压,两年后又患急性肾炎住院,并查出心脏也有病。因身体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她向单位申请转为劳保待遇,校方同意,赵卿的工资从1997年6月转为劳保工资(“吃劳保”是过去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对长期患病不能正常工作的职工一种较为人性化的保障方式,“吃劳保”的职工工资一般是原工资的百分之六七十)。

  2000年后,赵卿所在单位的职工工资改由通过银行发放到个人账户,赵卿不用每月到学校领取。由于劳保工资低,工资普涨后她每月也只有400元左右,所以赵卿并不常去银行查看工资,几个月甚至一年才去取一次。2003年下半年,赵卿到银行取工资时,发现从2003年1月起校方停止向她的工资账户拨钱了。她到学校询问,校方人事处负责人告诉她,如果上班工资就补发,不上班到退休时一齐补发。

  当时赵卿47岁,按女工50岁退休只剩下3年,所以认为按身体情况,还是等到退休时一齐补发好。

  2006年8月她因病住院动手术,出院后因报销医疗费,校方为她出具证明,证明她是学校参加省医保人员,请省医保中心给予报销。但省医保中心告知她,用人单位从2003年开始欠缴她的医保费,补缴后才能报销她的医疗费。她到学校要求单位补缴她的医保费,但学校工作人员说向领导汇报,没有给她一个明确答复。

  2007年1月她因病再次住院,出院后医疗费仍是不能报销,5月她到学校再次询问报销事宜时,校方告知她,她已于2005年被学校辞退。

  由此,赵卿开始了旷日持久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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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4 19:28:32 | 查看全部
 2007年7月,赵卿向人事仲裁机构申诉,人事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她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人事争议及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法院受案范围,2007年11月法院驳回了她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的请求。后在劳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她以劳动争议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追要病休生活费等请求超过60天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拿到仲裁委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她于2008年1月向法院起诉。

  赵卿起诉的理由主要是单位解除她的劳动关系程序上不合法,没有任何书面的辞退手续,因此请求学校补发拖欠她的病假工资。而学校请求法院驳回赵卿诉讼请求的理由,一是人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二是赵卿诉讼请求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三是辞退赵卿是依据7部门下发的豫纪发【2005】9号文件《河南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意见》等。实际上,争议的关键是解除赵卿劳动关系是不是合法,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赵卿权益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于2008年10月作出判决,不能认定原、被告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诉讼时效内的两年劳保工资。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中院提出上诉。郑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09年4月裁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此案,如翻烧饼,认同了用人单位的证据和理由,2009年11月判决驳回赵卿的所有诉讼请求。

  赵卿不服一审判决,2009年12月向郑州中院上诉。郑州中院审理该上诉案,于2010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河南工程学院仍与赵卿存在劳动关系,撤销一审法院2009年11月作出的一审判决,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赵卿2006年2月至2008年1月的劳保工资。

  河南工程学院不服终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查,于2011年5月作出裁定书,认定赵卿仍与河南工程学院存在劳动关系,学院应支付其工资报酬。

  由于从一审法院的判决到省高院的裁定,4年的官司都只是涉及赵卿2008年以前的权益,而赵卿2008年以后的权益,包括工资和退休金的问题,还要继续打官司。

  2011年9月,赵卿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河南工程学院补发2008年2月以后的病假工资、补缴医疗保险费、报销三次住院费、办理退休手续。在仲裁员的调解下,2012年4月,赵卿变更了仲裁请求内容,放弃医疗保险和报销医疗费的请求,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按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或为申请人办理社保退休手续,一次性补发申请人退休费差额。

  省仲裁委受理了赵卿的仲裁申请,由于此案的复杂性,2014年7月才作出裁决,河南工程学院应补偿赵卿2008年2月至2013年11月退休费待遇13.4501万元。因2013年12月,赵卿参加社保并办理退休,企业社保支付她的每月退休金比她应得事业单位退休金少了1219.98元,为了减少累讼,按河南领取退休金平均寿命10年计算,河南工程学院一次性支付赵卿退休待遇14.6376万元。

  省仲裁委裁决河南工程学院支付赵卿的款项计28万多元,河南工程学院不服仲裁裁决,向新郑市法院起诉,新郑市法院将于9月下旬开庭审理此案。

  这起劳动维权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是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是不是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就从根子上错了,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对劳动者的损害,用人单位理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劳动者维权却十分艰辛,不得不打“持久战”。(本报记者 金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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