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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临时工受贿9万帮人开纳税证明获刑5年

发表于 2014-9-3 21:44:0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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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时辨称自己是劳务派遣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羊城晚报讯 记者蒋琳莉报道:违规出具个税完税证明,使无购房资格人员取得购房资格。原深圳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协税员孙某源涉嫌收受行贿人林某盛的贿赂款共计92750元。福田法院以被告人孙某源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孙某源不服上诉,9月2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平时负责代开发票
  福田法院审理查明:孙某源系深圳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协税员,在征收科综合申报窗口负责综合受理申报、代开发票工作。
  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期间,林某盛(另案处理)找到孙某源,以出具每份个税完税证明给予孙某源200元好处费为标准,让孙某源为其优先和加快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孙某源明知林某盛提供的纳税人不是扣缴义务人单位员工,仍在地税局税务征管系统上补录了多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使得多人取得了购房资格。其间,孙某源收受贿赂款共计92750元。
  2013年4月24日,侦查人员将孙某源抓获,案件审理期间,孙某源主动退还赃款9275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扣押在案的赃款927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自称劳务派遣人员

  孙某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系派遣到国家机关的劳务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一名地税局申报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他的职责是收取并录入申报材料、依据地税局的审核结果开具发票,并不承担到申报企业实地考察审核申报材料的实质要件是否合规的职责。
  检察官则坚持认为,根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之纪要“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孙某源应当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外,孙某源认为自己应该被认定为自首。孙某源说,自己是在侦查机关发出询问通知以证人身份作证时,主动如实交代其收受行贿人好处的犯罪事实,属于办案机关仅掌握犯罪线索,尚不能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且“办案机关未宣布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的,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情节。
  该案休庭将择期再审。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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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15:14:21 | 查看全部
虚开纳税证明,性质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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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8 20:59:27 | 查看全部
引用第1楼胡云峰于2014-09-04 15:14发表的  :
虚开纳税证明,性质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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