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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父自杀,谁应该“脸红”?

发表于 2014-8-25 09:44:2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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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父自杀,谁应该“脸红”?

一个在城市打工的儿子,请假回家看望病危的父亲,两三天过去,发现父亲没有去世的迹象,儿子发出了惊天一问,“你到底死不死啊,我就请了7天假”,父亲听后自杀,儿子在一周内办完丧事,回城继续打工。这是《中国青年报》有关农村老人自杀现象报道中写到的一个细节。此事报道后,社会上多有评论,一是认为现代人生存压力之大和无奈,在城里找份工作不容易,如果儿子还要肩负养活自己妻女的责任,要考虑到儿子的生存,请假超过7天被老板辞退了怎么办?二是认为百善孝为先,失业了可以重新找工作,父亲只有一个,催促父亲自杀,不仅有违人伦,更有可能牵扯到虐待老人、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笔者在企业从事人力资源和工会工作多年,看到这则报道,深有感触。
一是国家规定明显滞后,亟待完善。查找资料发现,目前我国职工丧假执行依据是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单位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这个规定发布至今已经30多年了,30多年来,我国劳动关系出现了诸多变化,人力关系也面临诸多挑战,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多种劳动关系存在,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要求,存在着明显的滞后现象,而且该《通知》刚性不够。因此,国家要关心职工,尽快制订完善职工假期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是企业把利润放在第一位,缺少人文关怀。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迅速发展,成为社会主义重要经济力量,在对待职工丧假方面缺少法律依据,有企业主坦言,那个《通知》是针对国营企业的,我们是民营企业,搭不上边的事情,企业不是不执行,而是没有依据。据笔者调查,许多民营企业职工丧假是按照事假对待的,正是企业钻了国家的“空子”,而劳动者投诉,劳动部门又无法规依据,监察也很困难,企业还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培养全球劳动关系视野,正视劳动关系管理问题。
三是劳动者期盼,劳动立法,步伐可迈得再大些。必须看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注定了劳动立法之路不会一帆风顺。在各方利益纠葛的环境下,要出台向劳动者倾斜的法律规章并不容易。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适应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更顺应了广大劳动者的期盼。希望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步伐能迈得再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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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笛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8-25 13:20:48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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