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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看到一则电视新闻,由于没有从头看,只知道新闻的一部分。新闻大意是:某人涉嫌杀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核时,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地方法院再次判处某人死刑,上报最高院审核......如此反复几次,历时几年,某人被几次判处死刑,最后地方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将人无罪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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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判例涉及到两个法律基本原则,“有罪推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在古代,基本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当今社会,大多数国家都推行“无罪推定原则”。用通俗的话讲: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走一个坏人与宁可错放一千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这是两种不同的理念,那种理念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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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最宝贵的,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冤枉错杀,将无法逆转,不可能死而复生。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精髓所在。过分追求证据,冤案会减少,这毋庸置疑,同时可能让真正的罪犯逃脱法网。宁可错放坏人,也决不能冤枉好人,由于证据不足错放了坏人,还可以寻找证据,一旦证据充足,仍然可以将坏人绳之以法。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理念。由于证据不足冤枉了好人,特别是错杀了好人,损失将无法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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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100%,white]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有利有弊。有罪推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你更赞成那种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