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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铁和急救中心成被告

发表于 2014-9-20 09:55:0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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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地铁站口不明原因猝死案”昨开庭


案件回顾:


2月17日上午10时27分11秒,梁女士乘坐深圳地铁2号蛇口线到达水湾站后,在C出口向上楼梯台阶倒下。


至10时33分,地铁站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但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只是上下走动。10时40分该工作人员打电话报警,10时46分30秒拨打急救电话。11时18分,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未对梁女士采取任何现场急救措施,徒手将梁女士抬至地面,并于11时22分宣告梁女士不治身亡。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秦蕾)今年2月深圳地铁口发生的女子猝死事件广受关注,事发50分钟内没有一个人对女子进行施救,引发了舆论对地铁员工职责和路人们的口诛笔伐。事后,猝死女子父母将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在福田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也就是死者梁女士的父母认为,被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在他们女儿在其服务区域内遇到伤害时,懈怠救助,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被告深圳市急救中心到场后违反急救诊疗常规,未采取积极抢救措施就断然宣布梁女士死亡,因此亦应负责任。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死亡赔偿金814837.6元、丧葬费39867元、精神抚慰金各十万元。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梁女士的死亡属于突发疾病,而地铁集团的安保义务主要是保证地铁和相关设施的安全,其安保义务是有限的。梁女士出事后,地铁集团已履行了合理范围的保障义务。


地铁集团还辩称,地铁站工作人员不具备对车站范围内突发未知疾病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倒地状况的乘客进行直接救治的能力,其谨慎不能被视为不作为。


被告深圳市急救中心则认为其只负责急救医疗工作中的指挥、120调度和后勤保障,案发当天的具体救助行为实际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实施,因此急救中心不是适格被告。
     来源: 广州日报(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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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0 22:35:18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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