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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9月21日消息(记者白宇)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年2月,一则“深圳女子地铁站口猝死”的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随后,死者父母将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月19号,此案在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希望此事件能够引起人们对公共服务机构安全保障更多的思考。而在庭审现场,双方就“两被告对于原告女儿梁女士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今年2月17日上午10点27分,深圳IBM公司女经理梁娅倒在深圳地铁蛇口线水湾站C出口的台阶上。地铁工作人员据梁娅倒地约5分钟后赶到现场,约13分钟后拨打110报警电话,约19分钟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约49分钟后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发现梁娅已死亡。“深圳地铁集团和深圳市急救中心对于梁娅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成为了庭审中辩论的焦点。家属认为深圳地铁集团在梁娅在其服务区域内遇到伤害时,懈怠救助,未对其依法履行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对其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深圳市急救中心到场后违反急救诊疗常规,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抢救措施,即宣布梁女士死亡,依法应当对梁女士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家属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连带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约100万元。
死者姐姐梁女士:其实我的妹妹倒地以后,对于地铁如果它是责任到位的话,它有三次可以救她的机会,但是地铁都没有,在30分的时候,它的巡查记录已经画了个钩,这个说明他根本没有去巡查,是事后做的假,然后它到现场后,19分钟后才打,这又失去了一次救我妹妹的时间,第三个就是,妹妹倒地以后,他们一再强调不敢触碰她,所以三次错失了机会以后,他们第一时间打的是110,为什么不是120呢?
被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梁女士的死亡属于突发疾病,并非被告的原因导致,地铁集团作为地铁运营管理单位,其安保义务有限等,建议原告走工伤程序获得救济。被告深圳市急救中心认为,其不是适格被告,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过错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对次事件,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铭分析认为:
刘铭:就公共场所出现的事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不是要承担责任,这个责任呢,从工伤条件上包括三个,一个你有没有过错,有没有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出现事故你是不是进行了必要的救助措施,第二个呢,是不是造成了损害后果,人的伤亡死亡,第三个,他的这种没有履行义务,和结果之间是不是有因果关系。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阶段。而就约百万元的赔偿金额问题,死者姐姐梁女士表示,希望借此引起人们对公共服务机构安全保障工作更为深刻的社会思考。
死者姐姐梁女士:赔偿的金额的提出呢,是我们完全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计算的,赔偿金最后都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来判决的,而且我们家里人希望这个事情在这个赔偿金额上引起公众的关注,这是在公共场合,如果是发生生命垂危你是救还是不救,我们要把赔偿金拿出来做一个“梁亚之星”,就是鼓励今后,在公共场合对这种垂危生命救助的人士,同时我们要唤醒全民,要认识到,生命的垂危是需要公共的服务机构第一时间进行施救的安保的责任。
      来源:中国广播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