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问题一:“操”字案起因:长期被剥夺诉讼权
记者采访发现,“操”案的起因绝不是上诉状问题。陈书伟告诉记者,从2004年8月23日至2006年3月,在某电信运营商的“公关”下,福田区法院针对他起诉某电信运营商的案件既不立案也不在法定时间裁定不予立案,长期剥夺他的诉讼权。为立上案,他奔走于深圳市中院、福田区人大、福田区政法委、福田区法院、福田区纪委、福田区检察院、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人大、省纪委等。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关注下,2006年3月才恢复了他的诉讼权。恢复诉讼权后他把一年多来某电信运营商近百个违规之事一一送上法庭。他提出的通信行业的有关“霸王条款”、消费陷阱、垃圾短信、违法收费问题,都得到行政机关和社会的认同并整改。然而,福田区法院都不予以支持。
事实上,陈书伟的公益行动得到了社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2006年年末,以陈书伟为首发起的“万人诉讼维权活动”,披露了电信运营商“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得到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为此批示“严肃整顿通信市场”,随即国家对通信市场进行全面整顿,为此,“万人诉讼维权活动”被检察日报评为2006年全国十大公益活动之一。(摘自《大河报》)
问题二:陈某:“区法院的拘留属于先判后审”
陈书伟2500多字的申诉书中写明,其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上诉状是写给市中级法院的,区法院无权以上诉状的内容拘留他,要拘留也必须由市中院作出拘留决定;区法院拘留决定书是4月8日作出的,而4月23日才对他作笔录,属于先判后审。” (摘自《大河报》)
问题三:“操”字到底侮辱了谁?
陈书伟说,《现代汉语词典》对“操”字的解释有8个,没有一个意思是侮辱的意思。“操”字只是表示一种愤怒的情感,充其量也只是“这德性”;“操”字即使属于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充其量是针对中级法院而不是针对某个审判员。故“操”字不构成对区法院工作人员的侮辱。如果区法院认为侮辱的人是该案件的原审判员,那么对陈书伟执行拘留决定的经办人就不应该是他们,他们应当回避此案的办理,而本案的经办人员偏偏就是原审判员。另外,区法院自2004年8月后剥夺了他的诉讼权,直到2006年3月才给予恢复,当事人却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媒体评论:脏字状不应得到鼓励和认同
这起轰动一时的“操字状”曾引发社会舆论的激烈争议。支持陈书伟的理由,却多依附于陈书伟的“著名消费者维权人士”这一标签,以及陈书伟屡诉屡败的背后可能存在的司法不公。这样的社会心理令人忧心。任何人,包括“维权人士”在内都不得动辄以脏字侮辱他人;任何人,包括法官没有义务接受侮辱而不能寻求法律救济。
在维权者选择了依法维权之路,也意味着他认同法治理念和法律的精神。依法维权才是维权人士的应然选择,以“操字状”来获取媒体的关注进而逼迫上诉法院重视原案的处理,这一违法的维权之途显然不是法的体现,更不应得到鼓励和认同。网络舆论中不少看客先站立场,再依立场而不是根据事实判定是非,实则混淆了是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