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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做保安员16年,没有回家过过年,月基本工资却只有900元。因不满工资待遇,50岁的深圳保安员徐风景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加薪并支付加班费。
据介绍,徐风景曾是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某股份合作公司的保安员,从1997年9月到2013年1月,公司从没给过他假期,致使他16年都无法回家过年。
在其入职初期,公司也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7年才开始每年与他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在2007年到2013年期间,其劳动合同中注明的基本工资为900元,补助工资即加班工资为500元。其收入明显低于当时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长期得不到合理待遇的情况下,2012年3月1日,徐风景到宝安区沙井街道劳动站进行投诉,劳动站希望调解,但公司不予答应。随后,徐风景又到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二、要求公司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2年6月,徐风景向宝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8月,法院判决沙井某股份合作公司应付徐风景加班工资5518.96元以及2010年到2011年的未休假工资2300多元;赔偿徐风景在2010年1月1日到2012年3月1日(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约4万元。
沙井某股份合作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次徐风景败诉了。
2012年5月开始,沙井某股份合作公司将安保业务承包给另外一家公司,保安队由此解散,除徐风景外,其他保安员都拿到了经济补偿金。徐风景在新公司继续上班,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月29日,新公司向徐风景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2013年2月19日,徐风景向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要求沙井某股份合作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在公司拒绝调解的情况下,徐风景提起诉讼。目前,该案正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