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可溺爱或苛刻或放任
很多做父母的对待子女,往往不是过分的溺爱,便是过分的严厉,苛刻申责,要不就取着放任的态度。这些都是错误的。
过分溺爱的父母,对于子女的要求,要什么就给什么,要怎样就答应怎样,真是千依百顺。于是便养成子女们一种自傲的习惯。以后遇到不如意的事,就会大发脾气。在家庭中有父母依从他,可是将来长大后,到社会上去,便没有人来顺从他的意志,于是就要和人发生争吵,到处碰壁。这样是从幼溺爱的害处。
过分苛刻申责的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一味用严厉高压的手段,不假颜色,铁板面孔,使用命令式的口吻,给予牢狱式的生活。这种的教育法会使子女们心灵受到创痛。他们得不到家庭的乐趣和温情,只觉得父母是可怕的。于是由畏惧而生怨恨,由怨恨而生厌恶。日后子女成人就将视父母为老厌物了。
过分放任的父母,对于子女的一切,都不去指导和管理。一切都由子女自己去料理,或是嘱咐仆人代管。要知道儿童若不加管理,将来就会放荡不羁,无恶不作。子女幼时受不到良好的管教,将来如何能成为忠实的佛教徒、健全的公民呢?虽有学校教育补助其不足,然而家庭间养成的不良习惯,沾染已深,也不容易教诲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