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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还是敲诈有待法律完善的职业打假

发表于 2014-10-20 16:44:4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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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王海,很多人并不陌生。上个世纪90年代,作为中国打假先锋,王海的出现曾经推动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近两年,王海的名字再次被众多媒体提及。只是,现在他的身份已经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据报道,王海知假买假18年,资产过千万。打假,已经从维权变成一种职业。

  从一个案件说起

  10月9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外地人在沈阳打假维权的案例。

  去年年底,一名叫陈雪松的外地消费者以商品材质与标签显示内容不符为由,将广州一家服装公司和沈阳中街一家商场起诉到沈河区人民法院。

  受理此案的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芳向记者介绍说,走进法庭之前,原告曾直接找到被告进行沟通,但双方未达成共识。陈雪松委托朋友将所买的6套西服、6条围巾送至山东省某质检所检测,结果显示产品不合格。因此,陈雪松要求返还购物款33360元,赔偿购物款一倍33360元。而作为被告的商场了解到,陈雪松是某职业打假团体成员,他们到全国各地购买商品,在商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打官司,并有自己的网站,因此商场认为陈雪松不是维权,而且商品不合格的结果真假难辨,不应作为证据,不予赔偿。

  双方均拒绝和解。法官要求双方各提供3家质检所名称,抽取其中一家重新进行检测。今年3月10日,北京一家质检所检测后,结果显示为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陈雪松主张其所购买的围巾、西服为不合格产品,但经法院委托检测,结果显示为合格产品。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不利诉讼后果。法院依法驳回陈雪松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0元和鉴定费4694元,由陈雪松负担。

  对于这样的案子,王芳告诉记者,已经屡见不鲜,有几个原告更是法院的“常客”。他们在商场、超市大量购买商品,然后以维权为名要求索赔。比如一名消费者,上个月刚刚将某商场的超市告上法庭。原因是其购买的精包装大米,包装上没写明营养成分,要求十倍赔偿。这名消费者常年以维权为名起诉商场和卖家,每次购买商品数量多,要求赔偿的数额大。这类消费者就是职业打假人。他们有的单打独斗,有的团体出动,分工明确,买货、检测、起诉……王芳介绍说。

  活跃在商场和法院之间的职业打假人

  一年中,消费者经法院起诉维权的案子有多少?王芳给记者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2010年,沈河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起、2011年是24起、2012年26起、2013年55起。

  王芳认为,虽然不要轻易判断某个消费者就是职业打假人,但从原告们的态度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中,还是不难看出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的区别的。法官首先要对双方进行调解。只要对方答应退货,一般消费者的态度是息事宁人。而职业打假人绝不会就此罢休,一定要得到3倍索赔或更高。另外,多数消费者维权时首先想到的是消费者协会,或因双方沟通不畅才走进法院,只有职业打假人才会直接到法院进行起诉。

  对于这种现象,沈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杨润铎告诉记者,消费者维权的五大渠道分别是——和解、投诉、向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仲裁、通过法院起诉。对于到底走哪种渠道,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权。但消协主张的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解决问题,鼓励和解。只要消费者权益确实得到维护,又能增强企业自律能力就算达到目的。但对于制假售假的无良商家,消费者协会鼓励消费者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杨润铎认为,目前国家打假力度不断加大,消费者的利益若是受到侵害,并不是投诉无门。工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都会立即行动为消费者讨回说法。但目前,职业打假人通过消协和投诉至行政管理部门的并不多。原因就在于职业打假人与消费者目的不同。前者为营利,而后者为维权。如果不直接走法律途径,会加大职业打假人的时间成本和维权成本。因此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轨迹很简单——商场和法院之间,既是最短距离也是最营利的距离。

  维权还是敲诈,有待法律完善

  因为受理过不少职业打假人状告商家的案子,王芳发现职业打假人的共性是对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以下简称《消法》)非常熟悉。比如一名常年在沈河区人民法院打官司的职业打假人,她每次购买的商品都不超过50元,但如果官司打赢,按照新《消法》相关规定,从“退一赔一”提高到“退一赔三” ,不但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并且设定了最低500元的赔偿额度。获利空间增大,也是“王海”们这么多年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

  对于职业打假人本身和他们的行为到底是维权还是敲诈,多年来一直饱受争议。

  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刘国良认为,对于知假买假现象,也就是职业打假人行为能否适用《消法》的规定,获得双倍赔偿,关键问题是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该受《消法》的保护。根据《消法》的规定,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并不是消费者,这样看来知假买假者不受《消法》的保护,但是从《消法》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来看,制假售假行为不仅给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造成损害,而且危及国家和社会全体的利益,知假买假者虽然是以索赔为目的,我们也不能否认其同时也是代社会讨回公平,有助于《消法》目的的实现,他们的行为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所以应该受到 《消法》保护。实际上,在食品药品维权领域,对于知假买假者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公布的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知假买假者应该适用《消法》的规定,予以保护。

  至于在其他领域,《消法》对职业打假人是否有所说法,还需拭目以待。

  □本报记者/张 昕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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