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叫“不堪重负”的都是违法企业
观点聚焦:《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否大幅度提高了企业用工成本?
观点背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一些掌握话语权的企业和个别法律界人士大呼用人成本提高,并将用工成本增加全部归咎于《劳动合同法》。
理解误区: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规定给企业增加负担,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会要挟企业。用工成本提高将使企业无法经营。
专家观点:在《劳动法》已实施10多年的今天,将企业用工成本增加完全归咎于《劳动合同法》是不公正的,也不符合事实。《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并没有超越《劳动法》的范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使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增加,但非常有限。
采访第一线:全总法律部部长刘继臣举过一个实例:福建某外资工艺品企业,250人,过去只为50人缴保险,一年相关成本27万。现在要是剩下的200人都缴保险,一年成本是108万,而目前企业利润就100万。如果缴,就没有利润了。
类似的企业多的很多,正是这些企业在反映企业用工成本大幅上升。本市各级工会多层面召开座谈会后也发现,一些认为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幅提高企业用工成本的企业,过去都没履行或少履行法定义务,而一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这些企业就感到压力很大,甚至难以为继。
工会人士和有关劳动专家都认为,没有《劳动合同法》,按照《劳动法》,企业本来就应该履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如果因为履行法定义务而难以为继,那这样的企业就应该破产。如果听任违法经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继续生存,那社会公平正义何在?
专家释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规定的目的并不是要给企业增加负担,也不是为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向企业多要求一些权利,而是与《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相配套的。
也就是说,目的是为了引导企业考虑与劳动者建立比较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如果延续下去,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发生这笔费用。所以说,用工成本增加“十分有限”,甚至可以不增加。
有关用人单位权益的新规定:在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作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高收入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最高限额,降低了企业的人工成本。
中国仍是跨国公司海外研发首选地
观点聚焦:《劳动合同法》是否会影响投资环境和就业?
观点背景:《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珠三角地区有部分企业撤离或转移到东南亚地区,撤资数额约在20亿元左右。山东30余家韩资企业的“半夜潜逃”以及河南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倒闭,似乎让人感到投资环境受影响。
理解误区: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使用工成本大大提高、利润下降,企业发展空间变小。中国“劳动成本、税负”的低廉优势就没有了,就吸引不了外资了。
专家观点:侯其彬指出,《劳动合同法》要求规范、合法用工,不允许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来降低用工成本、追逐利润,许多企业感到日子难过,于是“影响投资环境”、要撤资搬厂的说法出来了。事实上,影响企业投资的因素包括市场规模、经济发展潜力、劳动力素质及法制环境等多方面。
采访第一线:据一位全国政协委员透露的信息,《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广东地区撤资数额约在20亿元左右,而同期的投资却有300亿元左右,为产业升级提供了难得的机会。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94个城市职业供求信息分析,2007年第四季度企业用工需求人数比上年同期增加32.5万人,增长了11.2%;其中,对《劳动合同法》非议声音较高的珠三角地区比上年同期增长了71.3%。
据商务部发布的消息,2008年1月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同比增长109
.78%,呈平稳增长态势。
据联合国贸发组织调查,中国仍然是全球跨国公司海外研发活动的首选地,62%的跨国公司将中国作为其2005年至2009年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首选。
专家释疑:《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只是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企业利益的保护。
人力资源管理专家、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人力资源部主任张生新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传统的、以绩效管理和薪酬管理的人力资源低成本为核心的一系列用人观念提出了挑战,也为在知识经济时代和全球化背景中,推动中国企业加强人力资本投资和战略性人力资源开发,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员工的企业忠诚度和归属感,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战略机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