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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姐于09年6月24日进入一家小型服装企业A公司任职开拓专员。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转正后工资为6000元,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3个月,转正后购买社保。
8月24日,经张小姐同意,公司将她从开拓部调往企划部任企划专员,口头约定重新试用3个月,但未重签合同。在这期间,张小姐仍是领取试用期工资,且并未缴纳社保。11月24日,张小姐主动提交转正申请给企划部聂经理,聂经理对张小姐表现不是很满意,但却不知道怎么处理,所以一直压着此事,并未提交给人力资源部。期间张小姐也催了几次,聂经理都搪塞说交给人力资源部了,正审核中。
直到2009年12月底,张小姐终于忍不住了,直接问人力资源部毛经理,毛经理在跟聂经理沟通后,聂经理表达了不想用张小姐的意思,毛经理于是跟张小姐沟通。这时矛盾爆发了,张小姐坚决不愿意离职,而且要求公司补回试用期工资,社保购买等。在多次交涉之后,公司出具了一份公告以试用期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了张小姐,张小姐一气之下申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