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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2)美国诉讼中的取证

发表于 2014-11-2 20:33:1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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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在什么国家,诉讼的胜负几乎完全取决于证据。有关美国证据法有许多专著作,您若有兴趣可以自己去看。下面介绍一些我在开业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耳闻目睹的趣闻轶事,这可是法学院的课堂里没有教过的东西,与您分享。

      在美国民事诉讼的第一步是由原告向法庭呈递诉状(complaint)和传票(summons),要求被告在限定的时间内回答(answer)。回答诉状的时限因州而异,通常是20至30天。被告收到诉状之后,除了回答之外,通常会同时要求原告提供支持其指控的证据,这一程序叫discovery,用中文直译就是“发现”。用美国律师的行话来说就是flush out the evidence,用中文直译就是将证据(从抽水马桶里)冲出来。被告这一做法的目的是先了解原告手中究竟掌握了多少底牌,原告同样也会要求被告提供支持其辩护理由的证据。在举证请求书(discovery request)中,双方都会要求对方交出各种证据,包括证人名单、文件、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等。举证请求书的内容非常详细,几乎无所不包,所以双方通常都会指控对方的要求是无理取闹,网撒得太大(fishing expedition)。举证对双方都具有威慑作用。例如在经济案件中,双方都会要求对方提供收入及报税的资料,假如一方或双方都有有逃税的行为,就会投鼠忌器,设法与对方和解。又如在女性雇员控告上司性骚扰案件中,被告通常会要求原告提供过去和现在配偶和男友的名单,期望从中找到原告在男女关系方面行为不端的证据,从而反咬一口说原告以色相引诱他。即使原告并无行为不端,但是因为涉及个人隐私,不愿意公开,而忍气吞声地撤诉。当然原告也会要求被告提供同样的信息,期望找到被告性骚扰的前科。如此取证的结果往往会导致两败俱伤,从而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这种做法叫扔稀泥(throwing mud),即往对方脸上抹黑。

      在美国,藏匿证据是阻碍司法、触犯刑律的行为。然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美国的律师想出了许多防御对方取证的方法。第一种是积极抵制(stonewalling,直译为筑起一堵石墙),即通过各种理由阻止对方取证,如:当事人的隐私权、机密等。如果第一招失败,美国的大公司花重金聘请的大律师所往往会采取第二个损招。你不是要证据吗?我给你运两卡车复印件过来,里面有那么几页是你需要的对我不利的证据,让你去大海里捞针,你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我认输。另外美国证据规则里还有一条规定,如果明明掌握了证据却不交给对方,今后就不得在庭上使用。换句话说,这证据就废了。该规定的初衷是,如果一方明明有证据,而对方不知道,便会设法隐瞒,包括做假证。如果让藏匿证据的一方当庭揭穿对方,就相当于允许一方引诱对方做假证。

      搜集完书面证据后,便进入开庭前搜集证词的阶段(examination before trial,简称EBT,或deposition)。取口供的过程相当正式、复杂。通常是由律师询问对方的证人,对方的律师也在场,必要时可以指示证人拒绝回答。如果双方争执不下,可以给法官打电话,或是将争端暂时搁置下来,到开庭时再请法官裁决。证词由专业的法庭书记员(court reporter)用速记机记录下来,事后装订成册,交给双方的律师。法庭书记员按页收费,通常是每页3至5美元,一天下来几百页,几天下来上千页是常事,所以非常昂贵。因为速记难免出错,所以双方的律师都会仔细阅读供词,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错误清单(errata sheet),请书记员改正。随着现代电子工业的发展,许多法庭允许在法庭书记员速记的同时使用录音录像设备。此外,有的还允许在异地的双方通过视频会议(video  conference)取证。

      询问证人看来简单,却有许多非常复杂的细节必须遵守。当年曾有一位朋友请我代理一宗人身伤害案,案情很简单,原告乘电梯时,因为电梯停的位置与楼面不平,被绊倒致伤。我看了口供,为当时询问证人的律师的不称职而感到震惊。例如:

律师问:“你看见什么了?”
证人答:“我看见他从电梯里面摔出来。”
问:“摔在什么地方?”
答:“摔在那儿。”
问:“哪儿摔伤了?”
答:“这儿和那儿。”
问:“当时电梯停的位置与楼面差多少?”
答:“大概差这么多。”

      看了供词,我仍然是一头雾水。想必证人当时做了许多手势,然而没有录像,我根本无从猜测原告具体摔在什么地方,伤在哪儿,电梯停的位置与楼面究竟差多少。若是有经验的律师,一定会在取证的当时让法庭书记员作如下的记录:

律师:“让记录反映出证人手指的摔倒的地方离开电梯门约6英尺。”
律师:“让记录反映出证人手指的伤处在头部和肩部。”
律师:“让记录反映出证人用手比划的电梯停的位置与楼面差3英寸。”

      律师在取证的当时作这样的补充非常有必要。因为开庭前搜集口供的目的是保全证据,如果开庭时那位证人因病、死或其他原因无法出庭作证,那么当时留下的没有录像(没有手势)的供词就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没有律师的补充说明,那样的证词就等于一叠废纸。

      即使有录像,在许多特殊情况下对证词作补充还是必不可少的。例如,有一次我为一宗知识产权侵权案去韩国取证,对方是韩国的一家全球著名的电子产品公司。在取证过程中,除了法庭书记员和双方各自提供的翻译之外,我们还有实况录像。当时是由我的合伙人主问,我在旁边坐第二把椅子(second chair)。在询问过程中,那位证人遇到不知如何回答的问题时,就会去看她的律师,律师便给她使眼色。后来问到紧张之处,那位律师居然干脆给她做起了手势。我在旁边实在忍不住了,便插话道:“让记录反映出证人的律师在给证人做手势。”那位律师恼羞成怒,高声抗议,并指控我和我的合伙人两个人对付他一个人,不公平。当然所有的这一切都进入了记录,此后那位律师就收敛多了,再也不敢做手势了。我当时之所以要插话,原因很简单,录像机的镜头只对着证人的脸,旁边发生的事什么都没有记录下来。如果是在开庭询问证人时律师使眼色和做手势,法官和陪审团都能看得一清二楚,律师通常绝对不敢做手势,即使做了,被法官和陪审团看在眼里,对他的案子是很不利的。

      即使是在庭上,法官和律师也非常重视保全证据。例如在我陪审的一宗谋杀案中,法官多次打断补充:

律师问:“当时你看见逃离枪击现场的嫌疑人身高多少?”
证人答:“大概这么高。”
法官问:“请问你的身高多少?”
证人答:“5英尺6,法官大人。”
法官说:“让记录反映出证人用食指和拇指比划的距离大约3英寸,证人的身高是5英尺6,那么嫌疑人的身高应该是5英尺9左右。对吗?”
证人答:“是的,法官大人。”
律师问:“当时你离开枪击现场有多远?”
证人答:“大概相当于从这儿到那儿。”
法官打断:“让记录反映出证人先指着证人席,然后指着本法庭的后墙。从我坐的位置到后墙大约55英尺,证人席与我的座位和后墙平行,所以证人所指的距离大约55英尺。对吗?”
证人答:“是的,法官大人。”

      法官和律师之所以重视保全庭审记录,主要是为今后的上诉作准备。在美国法律中,一审法庭主要是审理案情中的事实(questions of facts),而二审之后则主要是复审法律问题(questions of law),不可能把所有的证人重新召回重审。从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所有的一审证人都不在了,一审的法庭记录是完整无缺的。

      美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要涉及公民的居住自由,住所不得被非法侵犯,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还有请律师辩护的权利等。这些都源于美国宪法,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容我另文介绍。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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