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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2)“费城律师”

发表于 2014-11-2 20:44:2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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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文里,“绍兴师爷”是能言善辩的律师的代名词。明代中叶至清代末造,从督抚到州县,皆聘有幕宾,清代的幕友多来自绍兴府八县,所以称绍兴师爷,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地域性“师爷帮”。鲁迅的那支笔得罪了不知多少人,或许与他的绍兴血统和基因有关吧。

            而在美国,“费城律师”(Philadelphia Lawyer)是顶级律师的代名词。我当律师近二十年,原来也跟着说,但是不知道费城律师的出处,最近接触一宗言论自由的案子,找到一个经典案例,方知后面的典故,与大家分享。

            美国应该是世界上最重视言论自由的国家,而在美国历史上,保护言论自由的里程碑,当首推审判约翰·彼得·曾格尔(John Peter Zenger)的案例。曾格尔是一个德国裔的印刷作坊老板,因为印刷了一些抨击纽约省总督威廉·考斯比(William Cosby)的文章,被控煽动性诽谤(seditious libel)总督而入狱八个月,他聘请费城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Andrew Hamilton)为他辩护。尽管审理此案的两位法官都是总督亲自挑选的,汉密尔顿雄辩的口才还是说服了十二位陪审员,最终判决曾格尔无罪。

        考斯比是英国派遣到纽约省殖民地的总督,1731年8月7日抵达纽约。上任不久考斯比便声名狼藉,殖民地的人民认为新总督刻毒(spiteful)、贪婪(greedy)、嫉妒心强(jealous)、脾气暴躁(quick-tempered)、没有文化(unlettered)、平庸(dull)和傲慢(haughty)。

            上任一年后,考斯比与71岁德高望重的纽约省专员瑞普·凡·丹姆(Rip Van Dam)因为薪俸发生争执。从考斯比在英国被任命到正式抵达纽约上任之间的一年中,凡·丹姆曾担任纽约省的代理执行总督。考斯比要凡·丹姆将这一年俸禄的一半给他。凡·丹姆同意归还一半俸禄,条件是,考斯比必须跟他分享在英国待任期间领取的额外津贴(perquisites)。根据凡·丹姆的计算,考斯比反而倒欠他4,000多英镑。

            1732年,考斯比将凡·丹姆告上法庭追讨俸禄。考斯比心里非常清楚,如果这宗公案交给陪审团来审,他是不可能赢的,于是他便指定纽约省最高法庭以(不设陪审团的)“财政法庭”(Court of Exchequer)的规则来审理他的案子。凡·丹姆当然不买考斯比的帐,他聘请律师挑战考斯比企图阉割纽约殖民地的司法系统。对于考斯比不设陪审团是否合法,纽约省最高法庭的三位法官以二比一判决考斯比胜诉。因为主审法官刘易斯·莫里斯(Lewis Morris)投了反对票,考斯比气势汹汹地写信质问莫里斯法官,要求他解释为什么投反对票。出乎考斯比的意料之外,莫里斯的答复居然以公开信的形式出现在由曾格尔的印刷的小册子上。考斯比闻讯大发雷霆,免去莫里斯主审法官的职务,委任铁杆保皇派詹姆斯·德兰西(James Delancey)接替主审法官。

            考斯比解雇莫里斯的蛮横行为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当时在殖民地颇具影响力的凡·丹姆专员、被革职的刘易斯法官和一位精力充沛的律师詹姆斯·亚历山大(James Alexander)一起成立了“百姓党(Popular Party),与考斯比总督分庭抗礼,对考斯比的施政能力形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维持他手中的权力,考斯比雇佣了佛兰西斯·哈里森(Francis Harison),担任当时纽约省唯一一份报纸《纽约公报》(New York Gazette)的责任编辑和新闻审查员(censor)。历史学家们称哈里森是考斯比的“总马屁精”(flatterer-in-chief)和打手兼走狗(hatchet man)。哈里森对考斯比竭尽阿谀奉承之能事,写了许多恭维考斯比的肉麻文章和打油诗。

            詹姆斯·亚历山大被公认为反对党的首领,他决定创办一份政治上独立的报纸。当时纽约殖民地只有两家印刷作坊,一家印刷《纽约公报》,另一家的老板是曾格尔,他的作坊小本经营,主要的业务是印刷宗教读物。亚历山大与曾格尔商量,出版一份周报,名为《纽约周刊》(New York Weekly Journal),曾格尔同意了。《纽约周刊》的宗旨是揭露考斯比的丑恶嘴脸,抨击哈里森之流马屁精在《纽约公报》上对哈里森的无耻吹捧。

            1733年11月5日,曾格尔出版了《纽约周刊》的创刊号,详细报道了被革职的刘易斯·莫里斯代表百姓党竞选威斯切斯特(Westchester)众议员的故事。当地的奎克党人(Quakers)多数支持莫里斯,但是出于宗教原因,奎克党人对选票仅予“确认”(affirm),而不是按照当时的规定“宣誓”(swear the oath)。为了阻挠莫里斯当选,考斯比命令警长将奎克党人的选票作废。尽管奎克选票被忽略不计,莫里斯还是胜利当选。《纽约周刊》的文章主要来自詹姆斯·亚历山大,除了挖苦考斯比之外,还大力宣传出版自由。

            两个月之后,考斯比终于忍无可忍而恼羞成怒,决定采取行动查封《纽约周刊》。1734年1月,最高法庭主审法官德兰西要求大陪审团以煽动性诽谤的罪名起诉曾格尔,大陪审团拒绝起诉。同年10月,另一个大陪审团也拒绝起诉,理由是,这些文章的作者使用的是笔名,无法确定身份。考斯比为此悬赏50英镑,奖励给任何能够提供笔名后面真实身份的人。此外,考斯比还下令在公开场所焚烧《纽约周刊》。

            为了绕过拒绝起诉的大陪审团,考斯比命令他的总检察长理查德·布拉德利(Richard Bradley)向德兰西和佛雷德里希·菲利普斯(Frederick Philipse)两位法官呈递一份 “消息”(information),两位法官便根据这份消息发出对曾格尔的逮捕令。1734年11月17日,警官将曾格尔逮捕,羁押在纽约的旧城监狱8个月。

            曾格尔入狱的次日,1734年11月18日的《纽约周刊》没有出版。一个星期后,曾格尔的夫人安娜恢复出版《纽约周刊》,其中包括一则“道歉”(apology):

            “上星期本刊没有出版,让读者们失望了,我觉得有必要向大家道歉如下。本月17日,总督大人、佛兰西斯·哈里森阁下和其他政府官员颁发逮捕令,将我逮捕并羁押在本市的监狱里。我身陷囹圄,没有纸、笔和墨水,既不能见人,更不能与人交谈。星期三过堂时,我向主审法官大人提出抗议,才解除这些限制,我方能通过牢门上的小孔跟我的夫人和仆人交谈。我相信这一原因足以使大家原谅我上星期未能出版周刊,现在终于能通过牢房上的小孔与仆人交谈,我希望能够像过去一样每星期出版周刊。”

            法庭将曾格尔的候审保释金定为800英镑,这在当时是一笔巨款,曾格尔只好呆在监狱里。候审期间,曾格尔不断地在《纽约周刊》上发表狱中来信,引起社会大众对他的同情和支持。

        曾格尔入狱后,一开始他的辩护律师是百姓党人詹姆斯·亚历山大和威廉·斯密斯(William Smith)。因为他们俩坚决反对由考斯比亲自委任的德兰西和菲利普斯两位法官组成的法庭, 1735年4月,主审法官德兰西蛮横地将他们俩的律师执照吊销。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伸张正义,62岁的费城名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自告奋勇请缨,免费担任曾格尔的辩护律师。

            1735年7月29日,法庭开始挑选陪审团成员。为了操纵审判,考斯比让他的走狗哈里森提供了一份陪审团候选人名单,都是一批同情考斯比的人,其中包括退休的法官和考斯比的雇员。这种违反司法程序的做法实在太露骨,就连考斯比亲自委任的两位法官都觉得离谱,而拒绝那份候选人名单,最终还是随机挑选了12位陪审员。

        8月4日对曾格尔的审判正式开庭。先由总检察长布拉德利宣读那份“消息“,指控曾格尔煽风点火,经常印刷、出版虚假的新闻和煽动性的诽谤文章,“阴险毒辣地”设计“诽谤、诋毁、丑化考斯比总督和他的幕僚们。”布拉德利说:“我们反对诽谤,因为诽谤会在人与人之间造成分歧,产生仇恨,甚至造成诽谤者和被诽谤者之间的流血。”

            受审的曾格尔被关在一个笼子中。由法庭为曾格尔指定的律师约翰·钱伯斯(John Chambers)做了简短的陈述后,安德鲁·汉密尔顿站起来宣布,他的当事人并不否认印刷并出版了周刊里的那些被指控是诽谤的文章,所以就无需麻烦总检察长询问证人来证明他的指控属实。既然如此,曾格尔的印刷工和两个儿子便可以回家了,整个法庭陷入一片沉寂。

            总检察长说:“既然汉密尔顿先生已经承认,他的当事人印刷并出版了那些诽谤材料,我认为陪审团应该代表国王判决被告有罪。即使那些诽谤材料的内容是真实的,法律规定,事实并不等于没有诽谤,正因为事实确实如此,才使得罪行更为恶劣。”布拉德利向陪审员们将当时的法律解释了一番,说明诽谤的内容属实并不构成辩护的理由。

            汉密尔顿辩护道,英国有关诽谤的法律不应该适用于纽约:

            在英国,人们对法官特别尊重、敬仰,当法官坐在西敏寺,如果有人敢当着法官的面打人的话,他的右手将被剁掉,他的土地和财产将被没收。尽管我们这儿的法官认为他们也应该与英国皇家的法官享有同样的权力和权威,但是我相信我们的总检察长先生绝不会说,在纽约省任何法庭的法官面前也应该沿用同样的惩罚。原因很简单,在纽约发生冲突或暴乱,不会像西敏寺发生冲突或暴乱的后果那么严重。我同样希望,与对国家主权不敬相比,在种植园发生对总督不敬的行为不应该受到同样严厉的惩罚。综上所述,总检察长先生引用的案例,只适用于有关国王的安全或声誉的情况,我希望总检察长先生不至于沿用那些案例来支持他的总督的案子。在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的好的法律,在其他时间和地点就不一定是好的法律,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尽管汉密尔顿的辩护也许能够说服陪审员,但是他在法律上并没有任何依据来支持他的观点,即只要印刷出版的材料符合事实,便不应该构成诽谤罪。果然,主审法官德兰西裁决,汉密尔顿不得将曾格尔在周刊中发表文章的事实依据作为证据呈堂。德兰西告诉陪审团:“法律非常清楚,诽谤是没有合理的辩护的。陪审团可以判断曾格尔是否印刷并出版了那些刊物,然后让法庭来判决那些刊物的内容是否构成诽谤。”

            汉密尔顿知道他无法用法律取胜,转而使用另一种策略,通过动之以情,掌控陪审团(jury nullification):

            我知道,法官大人。陪审团可以判断曾格尔是否印刷并出版了刊物。但是我知道他们也可以做其他的事情。我知道他们有权对法律和案情两者都做出判断,哪怕在法律上已经没有疑问了,他们还是应该质疑。让法庭来判决那些文章是否构成诽谤,实际上是将陪审团变成一种摆设。

当人们受到伤害的时候,他们应该有权抗议,这是理所当然的,这是一种特权,这是一种所有的自由人都应有的权利。他们有权用最强硬的语言抗议滥用权力的行为,并联合他们的邻居,抵抗当权者的诡计和暴力,并鼓起勇气,说出他们对自由祝福的想法,自由对他们的价值,以及他们为了维护自由,而不畏惧危险的决心。这就是上天所能赐予他们最大的祝福。

            对一个慷慨的人来说,一旦失去了自由,那简直是生不如死。但是我们也知道,有的人为了升官或名利,而不惜助纣为虐,压迫我们的人民,甚至摧毁我们的国家。每一个珍惜自由的人都应该考虑到这一点。他应该明辨是非,而不是感情用事,或是只顾既得利益。如果让感情和既得利益占了上风,他们将置国家和家庭的纽带于不顾;如果是非分明,一个爱国的人会将自由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因为他们知道,没有自由的生活将是苦难深重的。

            权力就好像是一条大河,当河水在河道里流淌的时候,那是一条美丽的河,有用的河。而当河水漫出河道时,那就失去控制了。洪水所到之处将冲走一切,留下一片满目疮痍的荒漠。如果河水就是权力,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尽到我们的义务,每一个珍惜自由的聪明人,都应该尽最大的努力支持自由,这是我们防止权力被无法无天地滥用的唯一堡垒。有史以来渴望自由和充满抱负的伟人,为了自由不惜做出最大的牺牲。

            法官大人,请原谅我今天的激情。在我们对当权者表示尊敬的同时,我们必须对权力保持警惕,因为滥用权力可能影响我们自己和其他的同胞的命运。

            你们看,由于多年的劳累,我已经弯腰驼背了。尽管我年迈体弱,我认为我有义务到需要我服务的任何地方,无论多远。我有义务帮助大家扑灭政府仅凭消息就起诉的火焰,因为这种手段将剥夺人们对当权者的专断独行表示抗议的权利。

            陪审团的先生们,总而言之,今天法庭和你们所面对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小问题,也不是一个仅涉及个别人的问题。你们今天审理的案件,并不是仅仅涉及一个可怜的印刷商,也不是仅仅涉及纽约。不!本案的后果将影响到居住在英国统治下的美洲大陆上的每一个自由人。这是一个最好的案子,本案关系到自由。我深信,今天你们的正义感不仅会得到你们同胞们的尊敬和爱戴,每一个向往自由而不愿做奴隶的人将祝福和赞誉你们,因为你们阻碍了独裁者的图谋,你们所做的公正、廉洁的判决,将打下一个崇高的基础,为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同胞争取造物者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这就是通过讲真话和写真话,揭露并反对当权者滥用权力(至少在我们这片土地上)。

            对于汉密尔顿的雄辩,主审法官德兰西不知该如何反应,他告诉陪审团,法律的要求非常清楚,陪审团无需对案情做出任何判断,也无需考虑法律是否合理。德兰西仅要求陪审团对曾格尔做出“有罪”判决:

            汉密尔顿先生煞费苦心地告诉你们,陪审团可以忽视法官的意见。他反复强调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行为,毫无疑问,他的目的是让你们对我的意见听若罔闻。因此我只告诉你们,被告已经承认总检察长呈堂的消息中列举的情况和内容属实,你们只需要回答一个问题,消息中列举的文字是否构成诽谤。至于诽谤应该如何定义,无疑是一个法律问题,你们应该让法庭来决定。

            休庭辩论片刻,陪审团做出了“无罪”判决,法庭里爆发出欢呼声。德兰西法官敲打法槌高喊“肃静”,还威胁要逮捕并监禁旁听者,然而庆祝的人群仍然热情高涨,德兰西只好灰溜溜地离开法庭。当晚,反政府人士设晚宴招待汉密尔顿,第二天他启程回费城,人们鸣礼炮为他送行。

            其实曾格尔案例在当时并没有产生新的诽谤法,但是却象征着公众反迫害的胜利。半个世纪之后,当第一届国会辩论民权法案时,被考斯比革职的刘易斯·莫里斯法官的孙子已经当了州长。他是起草民权法案的主笔。他写道:“1735年审判曾格尔的案例,是美国自由的瑰宝,是自由的启明星,是美国革命的前奏。”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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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22:56:52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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