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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深圳11月4日电记者游春亮通讯员周丽华近日,由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纵火案经法院一审审理,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今1月24日24时许,张某等人雇用一辆小型面包车,携带汽油瓶从龙岗区驾车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大新村伺机作案。张某等人对李某民宅进行踩点后,在大新村附近某茶餐厅吃宵夜等待作案时机,1月25日凌晨2时许,张某等人携带汽油瓶来到该民宅,将汽油瓶点燃后扔进院内,后搭乘面包车逃离现场。该民宅租客发现院内起火,立即通知李某夫妻两人,众人及时将火扑灭。该住宅一楼监控摄像头记录了整个过程及被告人的活动轨迹。2014年3月20日,张某在龙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其作案动机尚不明确。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伙同他人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张某等人故意放火因被及时发现而未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