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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权利结构的再造——论经理期权与员工持股制度

发表于 2007-10-24 17:11:0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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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 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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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主要讨论经理期权与员工持股制度的本质及理论基础问题,不涉及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操作。我们以为,目前企业界与学术界普遍关注并积极运作的经理期权与员工持股制度,是一种将所有者、经营者与员工三者利益结合起来的激励机制创新,是一种有关价值分配的制度创新,更是一种企业权利结构的再造。而知本理论则是构成这种再造的理论基础。

  国企经营困难问题能否解决,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能否继续深入的关键,上至中央,下至百姓,举国关注。人们的目光自然集中到国企经营者身上:到底是他们的“能力”出了问题,还是他们的“努力”出了问题。如果认为是他们的能力出了问题,那是选拔任用机制的毛病;如果是他们的努力出了问题,那是激励分配机制的问题。本文在假定国企经营者“非不能也,是不为也”的前提下,来讨论经理期权与员工持股制度的本质、导入动机、相互区别、地位作用以及理论基础,看看以企业权利结构再造为中心的激励机制和分配制度的创新会给企业带来什么?



一 经理期权与员工持股制度的本质

  党的四中全会《决定》明确了要进行企业股权方面的改革,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在保证国家控制力的前提下减持国有股,另一方面要让经营者和员工拥有股权。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虽然《决定》没有对此进行具体详细的说明,但敏感的企业家们已经看到,新的规则正在形成,企业发展的重大机遇正摆在面前。

  要理解经理期权和员工持股制度的本质,必须首先从企业的相关利益群体谈起。一般说来,企业的相关利益群体有八个,即政府、社区、顾客、供应商、债权人、员工、经营者和股东。其中前两者与企业不存在交易关系,属非市场关系的利益群体;而后六者与企业以交易关系为基础,属于市场关系的利益群体。但是,顾客、供应商、债权人,以及作为工薪阶层的员工和经营者与企业的关系,与股东和企业的关系有着根本的不同,那就是:前者的交易关系基本是事前确定的,而股东却是事后确定的。

   股东在这里有一个特殊地位:剩余索取者。从顾客那里获得的收入,减去由政府、社区、债权人、供应商、员工和经营者的扣除,剩下的才是股东的收益。即:收入—扣除==剩余。所以,股东享有剩余索取权。有剩余就有索取;无剩余则一无所得;如果剩余是亏损,股东就要负债,也就是股东要承担风险。

  现代公司的最基本游戏规则是:(1)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权力);(2)所有者必须承担风险(义务)。可以说,经理期权与员工持股制度的本质就是遵循这一基本游戏规则而对企业权利结构的再造。这种再造,部分地将经营者与员工由事前确定的交易关系转向事后确定,使经营者与员工有条件地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从而制度性地将经营者与员工与股东的关系拉近,结成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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