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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宜疏,不宜堵”,在群众维权的道路上,我们要畅通民情民意的上达渠道,给群众表达诉求的机会和平台,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表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1月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习大大大笔一挥,签下的是人民群众迫切需要一部完善的专门法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心声,树立起的是保障群众依法维权的坚实盾牌,习大大公布的是中国迈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是中国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为了解决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法律主体关系而制定的专门法,它有深厚的历史背景和价值意义。新中国成立后,第一起“民告官”是苍南县农民包郑照因为自家房子被强拆状告县政府,他最终没有胜诉,但这起案件唤醒了中国人的依法维权意识,也是促成《行政诉讼法》出台的原因之一。多少年后,当年作为被告的原苍南县县长黄德余说:“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那场官司最大的意义。”农民包郑照最后在法律的公正调查和审理下败诉了,但他的勇气和胆识却成为中国法治道路上的开路先锋,而作为原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敢于站上被告席也着实让人敬佩。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开明的表现。
“民告官”其实十分正常,法律的本质就是公平和正义,不存在民和官的差别。但在原来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中“民不能告官,告官也无济于事”,这种思想既来自于残余的封建思想,也来自于我国法律制度在限定群众与政府主体关系时还不够完善,导致群众在维权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另外就是一种“权大于法”的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在鼓捣,在失败的面前,群众感叹“民不与官斗”,群众潜意识感觉法律的天平总是倾向于“官员”;在“民告官”的案件中,一些政府官员害怕走上被告席,放不下包袱,是认为自己作为“有头有脸”的官员不该被民告的权力思想在作怪。他们首先在思维中就把政府与群众建立在不同的标准中,一些官员在“民告官”的案件中害怕“出丑”,怕个人的威望受损,担忧个人的前途,却忽略了法律的尊严。
习大大签署第15号主席令,对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决定进行公布,是在告诉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从此有了根本性的保障,不用再担忧“民不能告官”;同时也要求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要转变“怕出丑”的错误思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有错误更要允许群众监督,该受到法律处理的就该受到处理,该调解的就该调解,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要欢迎群众用合理的法律途径来监督政府工作,而不是让群众选择集体上访。有了法律的保障,社会管理才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否则群众集体性事件还会不时发生。法治不是个人声誉和利益的集合,而是全民的平等问题。
习大大签署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决定,表明了中国依法治国的层次在不断提升,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要从怕“出丑”转变主动“揭丑”,这需要勇气。群众有法律诉求,就是表明政府的工作还不够到位,国家工作人员要转变思维,通过这种“民告官”的案件获取、汇集改进工作的思路,化解矛盾。当年苍南县的农民包郑照虽然败诉了,但法庭公布结果后,该县县长黄德余还是十分友好地过去和他握手,包郑照起初感到十分突然,他的潜意识一定认为自己“民告官”把“官”得罪了,可是黄德余还是十分友好,这才是法治的灵魂。化解矛盾,促进社会融合,这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面前应该具备的风度,没有人能够凌越法律之上。
习大大带领人民群众正走在致力于完善法律、推进法治文明的道路上,现在签署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就是在打通中国法治文明建设的艰难之路,引领法治文明。人民群众不能再继续盼望“钦差大臣”来维护公平,他们需要的是一部现实的完善的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习大大的主席令带给他们的就是这种公平正义的信心。(学习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