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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如何穿越三重门

发表于 2014-11-11 16:39:4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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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8月28日,有7个浙江民营企业家,在温州景山宾馆见到了温家宝。在总理面前,他们拿到一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文件,并对此发表感想。这份文件就是“非公经济36条”的前身。

  时光荏苒,“非公经济36条”至今已颁布五年。这7位最早得知“垄断行业对民企放开”的企业家,至今还没有一个进入垄断行业:传化集团的徐冠巨仍专注于化工、温州日丰的黄发静还在做打火机、宁波方太集团的茅理翔甚至将厨具业务交给了下一代。

  在2004年的民企座谈会之后,决策层针对促进非公经济发展进行了一系列调研。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经济36条”)——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此后的四年间,国务院出台了4个配套文件,中央各部委则出台了38个配套文件,而省市地方政府出台的配套文件超过了200个。经过5年的发展,那些原本被国企垄断的产业领域,鲜有打破坚冰的民营企业。

  在非公经济获得一系列“通行证”的同时,那些尝试进入垄断行业的民企却遭遇了三重门的阻碍,“铁门”、“玻璃门”和“弹簧门”。

来源: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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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1 16:40:33 | 查看全部
 第一道“铁门”,由国有企业把守。2009年,国有资本在资源性、能源性领域中大规模跃进。比如,在钢铁、煤炭、航空、金融等领域中,山东日照钢铁收归国有;山西煤炭重组整合;在国家4万亿投资计划中,国有资本几乎得到了所有的重要政府订单,“铁公基”成为国企的盛筵;而在民企原本占优的地产领域,大量中央企业成批次地涌入,成为“地王现象”的缔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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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1 16:40:40 | 查看全部
 第二道是“玻璃门”,发明这个词的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是这样描述的:一些行业和领域在准入政策上虽无公开限制,但实际进入条件限制颇多,主要是对进入资格设置过高门槛。人们将这种“名义开放、实际限制”现象称为“玻璃门”,看着是敞开的,实际却进不去的,一进就碰壁。
 典型的例子是铁路行业。虽然铁道部在不断鼓励民企参与铁路投资建设,但具体铁路的收入与成本清算完全不透明。而在教育、医疗等准公共品领域,进行了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的划分,营利性学校,投资者要大量纳税;非营利性学校,虽然无需纳税,但投资者不允许营利——民企投资人由此陷入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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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1 16:41:32 | 查看全部
第三道“弹簧门”。民企虽然可以进入,但最终会被“弹”出来,尤其体现在产业主管部门政企不分,进行重重审批设限。

  以民航业为例,“非公经济36条”出台后,民航业是垄断行业中对民间投资开放力度最大的。春秋航空、奥凯航空、吉祥航空、东星航空等民营航空公司纷纷起航。但在行业管理中,航线、航班时刻、基地等资源,审批受限明显。几年来,或是投资人退出,或是被国有航空公司收编,目前只有春秋航空等少数几家获得盈利。

  今年3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会议指出,“进一步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的问题,深化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改革开放,规范投资准入门槛设置,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记者随后获悉,《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新36条”)已经三易其稿,将于近期公布。

  对比新旧36条可以发现,“新36条”更具备实际操作性,比如明确提出,民营企业可以通过独资、控股、参股三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的建设等等。

  新36条的推出,体现了决策层推动民间投资的决心。但各产业主管部门的巨大权力以及国有企业的既得利益格局始终存在,民企进入垄断行业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长期改革。

  这将是各个产业监管部门划清自身行为边界,将民企与国企至于平等位置,并最终理顺政企关系的长远改革。

第三道“弹簧门”。民企虽然可以进入,但最终会被“弹”出来,尤其体现在产业主管部门政企不分,进行重重审批设限。

  以民航业为例,“非公经济36条”出台后,民航业是垄断行业中对民间投资开放力度最大的。春秋航空、奥凯航空、吉祥航空、东星航空等民营航空公司纷纷起航。但在行业管理中,航线、航班时刻、基地等资源,审批受限明显。几年来,或是投资人退出,或是被国有航空公司收编,目前只有春秋航空等少数几家获得盈利。

  今年3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会议指出,“进一步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的问题,深化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改革开放,规范投资准入门槛设置,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记者随后获悉,《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新36条”)已经三易其稿,将于近期公布。

  对比新旧36条可以发现,“新36条”更具备实际操作性,比如明确提出,民营企业可以通过独资、控股、参股三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的建设等等。

  新36条的推出,体现了决策层推动民间投资的决心。但各产业主管部门的巨大权力以及国有企业的既得利益格局始终存在,民企进入垄断行业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长期改革。

  这将是各个产业监管部门划清自身行为边界,将民企与国企至于平等位置,并最终理顺政企关系的长远改革。
其实,重读2005年出台的“非公经济36条”可以发现,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提出:“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企业进入垄断行业;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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