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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如“中奖”的背后到底有啥?

发表于 2014-11-14 16:07:3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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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中受伤7次,共伤休18个月,工资加赔偿总额接近20万元,工友说这远比正常上班强…… 
                           受伤如“中奖”的背后到底有啥? 
    “我不服这个鉴定结论,我要和矿上打官司!”10月24日,重庆能源集团一矿工胡某找到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对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异议,现场情绪激动。 
    事情还得从一个月前说起。9月25日早班,胡某在井下和工友李某等一起搬运金属支架时,突然喊了一声:“哎呀!我的手遭压了!”工友们听他说手受伤了,连忙给矿调度室汇报,让他提前出班。出井后胡某到公司总医院照X光检查,诊断为“骨皮质不连续”。第二天又在矿上医院拍了片,医生说是他以前骨折的旧伤。 
由于不服两级矿区医院的检查结果,胡某于9月28日和30日,先后到县中医院和人民医院照X光片、核磁共振,均被诊断为“右手食指远节骨折”。 
    胡某2003年到矿上上班,从2005年4月起,先后受伤7次,其中2005年、2012年都是两次,今年2月也曾受过伤,在单位是出了名的“老工伤”。这次受伤的右手食指,两年前也曾受伤过。矿安全科在调查他的受伤经过时,对他同部位再次受伤产生了怀疑,队领导也拒绝在他申报工伤的证明材料上签字。 
    于是胡某找到该矿信访部门反映情况,信访部门到矿医院调出了胡某2012年2月12日受伤时拍的X光片,和这次的一比对,受伤的部位和程度十分吻合。于是矿上也不同意他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 
    这下胡某就不干了,坚持说这次受伤虽然部位和以前相同,但根本不是旧伤。多次找矿上相关部门理论,最后决定通过权威的司法鉴定来解决。于是,10月10日,矿上将他上次受伤和这次到县级医院拍的X光片,一起交重庆法医验伤所进行司法鉴定。17日法医验伤所出具的鉴定结果为,“右手食指远节无新鲜骨折。” 
有权威机构的鉴定结果,胡某为何还不服气?细细分析《工伤保险条例》之后,似乎可见端倪。 
    按照2003年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之规定,伤者身体康复后还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伤残的,可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不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重庆能源集团在员工工伤的待遇问题上,严格执行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据该矿工伤管理员李剑华介绍:受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每月的工资按照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有骨折的一般都需伤休治疗3个月,并根据伤情的轻重和恢复情况适当延期。同时,凡有骨折的轻伤,一般都能鉴定为十级伤残。而最轻的十级伤残,可以获得本人受伤前6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 
    矿工收入偏低由来已久,工作环境也比较恶劣,小伤小痛之后有较好的待遇,难怪有人私下把轻微的骨折伤叫“中奖”,也难免有人故意为之。笔者调查发现,胡某的7次受伤中,有6次是手指骨折,伤情并不很严重,康复时间最多3个月,每次都鉴定为十级伤残,共获得赔偿14万余元。 
    笔者还对该矿近5年来的员工受伤情况进行了一个统计,从2010年开始,该矿每年员工轻伤都在100人次以上,最多的2011年有166人次,今年1~10月有102人次,其中手指脚趾受伤骨折者占到受伤总数的60%以上。按平均每人伤休3个月计算,相当于一个100人的基层队,4个月拿着足额工资什么事不干。这对于一个不足2000员工的煤矿企业来说,损失无疑是巨大的。 
    为减少员工受伤,企业也想了很多办法,除了加强员工的操作技能培训外,还制定了班组员工“互保联保”奖惩办法,月度未发生受伤和三违的班组,员工每人可获得400~600元不等的安全奖励。各基层队也制定了一些遏制受伤的“土办法”,“我们队的受伤者要一次性赔偿队经济损失500元,伤者班组还要被扣减20%的安全工资。”该矿采煤二队队长李玉朝说,“但即便这样,员工小伤小痛依然难以杜绝。” 
    调查中笔者了解到,一些执行工伤待遇稍差的矿井,员工轻伤反而不多。在四川、贵州的某些煤矿,员工受伤后的停工留薪期间,发放的是本人的岗位工资,大大低于个人年总收入的月平均数。“受了伤一家人的生活就没了着落,干活自然就得小心许多。”在川煤集团工作的朋友阿涛告诉我。 
    在高收益驱使下,把受伤当“中奖”,拿轻伤“不当回事”的人必然有之。同时,现行的工伤认定程序是企业向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审核后认可,并没有像商业保险那样出现场取证,因为人手的原因,以及井下工作的特殊性,也不可能像一般商业保险那样现场取证。 
    “受伤如‘中奖’,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矿井的安全生产。”该矿党委书记程友华认为,除了严格的安全教育管理外,对员工进行爱岗敬业和职业荣誉感的教育必不可少;同时,更希望相关部门将法律、制度的监管触角尽量的向下延伸,让这样的“中奖”几率减少。(张登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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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23:21:54 | 查看全部
这倒是种背景复杂的现象,受点小伤可以得好处,受伤的性价比高,就可能故意为之。但背景应该比较复杂,比如工资低、觉得干活累、现场和相关的工伤条例好钻空子等,这个怎么杜绝?可以采访一些职工,做个链接:一线职工谈受伤如“中奖”,对此一线职工最有发言权。集中几个有代表性的观点,可以使安全生产中这个现象的报道有一定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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