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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调查:卡在手存款被盗储户维权很艰难(图)

发表于 2009-5-31 13:53:3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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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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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网消息 近日关于银行卡被盗的事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这个敏感的话题直接关系我们个人切身利益。那么在银行卡出事以后,该有哪方承担责任,为此社会和银行争执不休。

  据半岛网-半岛都市报报道 5月29日,新华社接连编发了两条有关银行卡存款被盗的新闻:一条是,浙江数十储户巨款不翼而飞,银行卡亟须加强安全保护;另一条是,广东番禺一储户银行卡被伪造盗取存款,法院两审均判银行赔偿储户损失,成为广东首例银行卡被伪造 、冒领后 ,银行被判承担全责的案件。

  在刚刚结束的端午小长假里,市民消费又掀起了一个高潮,作为消费重要支付手段的银行卡使用率也相应提高。不管是出门游玩购物还是“宅”在家中使用网络银行,安全问题都深受关注。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类案件,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银行卡安全?

  ■案件 存款被盗告银行胜诉者寥寥无几

  “所有卡折都带在自己身上,里面的钱咋不翼而飞了?”记者近日采访发现,在警方破案未果的情况下,储户状告银行讨要赔偿时,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千里之外,钱被盗走

  2008年3月的一天,家住中山路的彭小姐在青岛某银行的一家支行开立账户,存入了1.5万余元钱,同时还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约定凭密码支取。可是,10天后,当彭小姐的父亲拿着卡准备去取5000元钱时,却发现卡上莫名其妙少了1.3万元。

  事后,彭小姐查询了该卡的交易明细,发现钱是在2008年3月23日晚9时许,被人分7次取走的,而取款地竟是福建泉州!“卡和折都在青岛,存款怎么会在千里之外的福建被取走?”随后,郭小姐将银行告上了市南法院,要求银行偿还1.3万元。法院查明,彭小姐的存款是在输入正确密码的情况下被提走的,银行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故驳回了郭小姐的起诉。

  彭小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审理认为,作为唯一知道密码的人,彭小姐无法证明自己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责任,因此驳回了彭小姐的上诉请求。

  存款账户也有李鬼?

  2007年7月6日,青岛市民慕某凭身份证,在青岛某银行漳州路支行开立账户。而后不久,慕某来到该银行福州路支行,将32000元现金存进账户。这笔钱很快就“蒸发”了。经查,这笔钱进入了一个相同名字的账户,而这个账户也是2007年7月6日开立的。不过,开户行为该银行福州路支行。

  事发后,银行对福州路支行留存的“慕某”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发现该身份证是假的——身份证上的照片并非慕某本人!

  为索回钱款,慕某将银行告上市南法院。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不属于慕某与银行之间的经济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由公安机关查处,据此驳回了慕某的起诉。慕某对此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但最终还是被驳回了。

  记者了解到,目前,本市警方尚无有关存款被盗案件的数量统计。不过,他们表示,随着市民拥有银行卡数量的增多,此类案件一直呈增多趋势。另从法院了解到,很多储户在破案未果的情况下,起诉银行时却极难胜诉。这是因为,对于存款被盗,作为“密码的唯一知情者”,储户有密码保管不慎之嫌。

  ■警方 侦破难,难于“大海捞针”

  新华社最新报道称,据央行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底,全国累计发放银行卡18亿张,相当于人手拥有1.4张。我国加入银联网络的发卡机构235家。每台ATM 机对应的银行卡数量为1.07万张;每台POS对应的银行卡数量为 976张。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比超过25%,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日趋明显。另从青岛警方获悉,随着银行卡发放数量的增多,储户存款被盗案件一直在岛城呈现增多趋势,但此类案件的侦破难度却甚于“大海捞针”!

  钱如何被提走

  “银行在借记卡上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很严密的,如果借记卡确实是在自己手中,而钱被人从外地取走,很可能是持卡人不慎将密码泄露出去了。”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赵云大队长说着,让身旁的陆警官拿了一些空白卡过来。记者看到,这些卡片上只有简单的花纹,并无银行名称等内容。

  “银行卡的外形不重要,重要的是上面的磁条,里面有客户的所有信息,只要将这些信息复制过来,贴在任何一张卡上,再掌握了用户的密码,就可以将钱取出来。”赵大队长解释说,复制银行卡磁条,就像用U盘拷贝文件一样简单。

  据陆警官介绍,在以往破获的案件中,有犯罪分子将“自制磁条读写装置”安装在门禁、ATM机插卡口处,再将针眼探头装在ATM机上,用来偷窥银行卡的密码。另外,还有个别不良商家,会在POS机上做手脚以窃取信息。

  案子好不好破

  截至目前,本市警方尚未统计过此类案件的发案数,不过,他们表示,随着市民拥有银行卡数量的增多,此类案件一直呈增多趋势。

  案件的多发,也给警方侦破带来难度、压力。“破获这种案件比大海捞针还要难,”赵大队长告诉记者,这种犯罪可跨市、跨省,甚至可以跨越国界来作案,虽说银行都有取款记录,自动取款机上也装有监控装备,犯罪分子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肯定会留下蛛丝马迹,但要想在人海中寻找到他,却很难。而且,现在银行开展的业务很广泛,犯罪分子可使用网络、电话进行转账,可以轻松将钱转走,犯罪分子的这种“暗中”转账,让警方的侦破难上加难。

  还得当心“木马”

  “如果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克隆了,只要密码不被破解,钱是取不走的。”陆警官说,有些用户到ATM 机前取款时,会轻信取款机上张贴的通知,打过电话去,犯罪分子就一步步地将你带入陷阱中,将卡号和密码全部套走。还有一些市民在网上购物时,登录一些虚假银行网站,这就等于自己将卡“送”给犯罪分子使用。有些犯罪分子也会使用“木马”程序,可轻易入侵互联网的网站服务器,窃取网银客户的银行账号及密码等信息。

  ■说法 被告银行可否自证无责

  广州番禺周先生的银行卡被盗取近57万元后 ,状告某银行番禺支行,法院一审判决周先生胜诉。该案成为广东首例银行卡被伪造、冒领后 ,银行被判承担全责的案件 。银行上诉后 ,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 ,识别伪造的存折、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周某的损失是犯罪分子伪造借记卡导致,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于近日判决维持原判。那么,在储户存款被盗后 ,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市民:银行应提高安全性能

  “我个人认为,现在涉及银行卡案件的增多,银行在其中是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杨立杰律师认为,银行卡被如此轻松地克隆,还是因为卡片技术层面没有做足,他认为在当前的先进科技上,完全可以更好地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能。

  记者发现,这也是很多市民的观点。“银行是在节约成本,如果他们再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能,同时更全力尽到附随义务,比如说保证自动取款机上不被犯罪分子安装上特殊仪器,电子眼更尽责一些,身份信息审核再严格一些,这样肯定会让储户的财产更安全一些。”他们认为,自己的钱存入银行,就应该得到最安全的保护。

  律师:银行应自证无责

  “对于储户来说,遇到这种情况,举证很难!”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邱军律师认为,按当前法律规定,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当储户存款受到损失时,一般会主动告银行,这就要求储户来举证,但储户与银行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很难证明密码不是自己主动泄露出去的。

  邱律师认为,在这类纠纷中,银行更靠近证据源,因此更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让银行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在自动柜员机、自助银行装置和信用卡上不存在信息漏洞。这样就能够很好地促进银行对现有的技术进行更新,使其更有动力去加强监管,同时也可以借此防范‘内鬼’。”他说。

  银行:担全部责任“很亏”

  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的一位负责人认为,要让银行来全部担责,“我们很亏”。

  “这些年来,银行一直在为银行卡的安全问题进行改进,银行卡不断加密、升级。如果用户不泄露密码或个人身份信息,犯罪分子即使拿着银行卡,也取不走钱!”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果让银行来承担赔偿或举证责任,这很可能会让一部分不法分子“钻空子”,钱被他们自己取走,却告银行没尽到责任,来骗取银行的钱财。

  ■应对 四部委联合打击银行卡犯罪行为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 ,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采取一些措施,来规避银行卡犯罪的发生,如在发卡端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 ,控制信用卡发卡风险;在受理市场端 ,建立健全特约商户的监控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把特约商户准入条件 ,并加强对ATM 机的现场监控和巡查;在银行卡交易环节,完善对交易信息的动态监测和可疑交易的监控等。

  同时,国家公安、司法和立法部门也十分重视打击银行卡犯罪及银行卡刑事法律法规的建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订出台惩治信用卡套现及其他犯罪的司法解释。相信相关法律出台后,将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氛围,银行卡犯罪案件将会得到有效遏制。据《广州日报》

  ■提醒 防范存款被盗专家教您五招

  1.在商店、饭店消费,刷卡时一定要让银行卡在自己的视线内,不要随意把密码告诉服务员。

  2.使用 ATM 机等银行卡自助取款机取款时,要留意周围是否有可疑的人,不要拨打机具旁粘贴的电话号码,也不要随意丢弃打印单据。

  3.在使用银行卡输入密码时,要远离其他人的视线,不要在个人网银卡之外的网站输入银行账号和密码。

  4.拿到新的银行卡后,要立即修改密码,并设置相对复杂的密码。

  5.要注意:不法分子发来的欺诈短信中提到的“银行卡管理处”“联合管理局”“国家财政中心”等机构根本就不存在。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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