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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性别歧视案” 给了女性维权底气

发表于 2014-11-19 19:52:0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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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文案策划”岗位招聘条件里设置“限招男性”,杭州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惹上官司,一名女大学生以该校招聘“性别歧视”为由,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杭州西湖区法院经审理后,于11月12日对这起人格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杭州东方烹饪学校的行为对原告小郭实施了就业歧视,并酌情判令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一些用人单位招聘时,只考虑自身经济效益,认为女性求职者需要享受怀孕、生育、哺乳三个时期相应待遇,怀孕生育会影响工作,之后还需要花费更多精力照顾孩子和家庭,加上女性自身体力不如男性,许多单位在招聘时都倾向于招聘男性。调查显示,有80%以上的女性在求职时遭遇了“性别歧视”。然而,通常情况下,女性即使遭受了“性别歧视”,一般情况下也都选择沉默。就是选择了起诉,法院也极少受理,大多不了了之。而杭州西湖区法院认定杭州东方烹饪学校的行为存在“性别歧视”,虽然这个判决在全国是第一例,但这无疑为女性找工作,参与社会竞争增加了底气。
  “性别歧视”是女性“就业难”日益突出的主要问题。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等因素歧视劳动者。但由于有关部门查处不严,再加上女性在遭受“性别歧视”后能够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的少之又少,许多单位还是以各种理由把女性挡在门外,就业“重男轻女”的现象有增无减。女大学生小郭以遭受“性别歧视”为由,将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告上法庭,并赢得了官司,这无疑增强女性维护自己权益的勇气。事实上,维护女性的就业不被“性别歧视”的权利,既要社会各界的支持,更需要女性主观上的努力争取,需要更多的女性加入到拿起法律武器反对“就业歧视”的行列中。如果受歧视的女性选择忍气吞声,用人单位自然有恃无恐,相关法律规定才不是一纸空文。
  我们需要完善法律规定保护女性权益,同时也要凭借女性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长。只有更多女性像本案中的女大学生小郭那样,拿起法律武器反对“性别歧视”,只有全国各地法院都像杭州西湖区法院那样,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公正的判决,才能让更多人增加对抗“性别歧视”的底气,“就业歧视”才能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胡建兵)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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