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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日,南京地税稽查一分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应在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费用,如过节发放给职工的食品、生活用品、超市充值卡等支出,都通过“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科目核算,并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总计金额64.45万元。对此,检查人员要求企业进行科目调整,同时根据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和调整后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并补征了企业所得税。
税务分析: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以实物形式发生。另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该企业发放的过节食品、生活用品、超市充值卡不符合劳保费的定义,应作为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检查人员提醒,企业应正确划分职工福利费支出与劳动保护费支出,不具有劳动保护性质或超过工作需要的量而发放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用品,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中列支。钮蓉
来源:光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