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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词释义] 转载

发表于 2014-11-28 21:55:3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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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
     转载,指在非原作品发表网站,重新发表该作品,但前提是标明并非再次发表者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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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8 21:56:17 | 查看全部
词语概念

基本信息

【词目】转载
【拼音】zhuǎn zǎi 或 zhuǎn zài
【英译】transport
基本解释

1. [reprint sth.that has been published elsewhere;reprint] 刊登别的报刊上发表过的文章
2.网络用语:指在非原作品发表网站,重新发表该作品,但前提是标明并非再次发表者原创。
例句:转载《光明日报》社论
指把一个运输工具上装载的东西卸下装到另一个运输工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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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8 21:57:05 | 查看全部
引证解释

指报刊上刊登其他报刊上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巴金 《秋》九:“她问众人有没有看见 觉慧 那篇关于 苏菲亚 的文章,她主张把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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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8 21:57:54 | 查看全部
其它含义

指文章不是自己的刊物、网站等发布的,或者不是自己写的,来源于其他网站或者其他人。
通常有以下4种动机
①恶意抄袭,冒充原创
②觉得作者写得精彩,值得一看.
③和作者有同样共鸣,盲目转发.
④觉得作者写得事实现象或非事实现象,全部或部分内容值得一看,尤其值得与某些特定群体分享.
转:通"换".
载:指网络上载/刊载等。
2. 读zhuǎnzài时:把一个运输工具上装载的东西装到另一个运输工具上。
载:指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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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8 21:58:40 | 查看全部
传播学名词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

著作权法对作品转载的规定: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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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8 21:59:51 | 查看全部
中国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法律解释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转载至少要注明出处,实在不知道也要写明来自地点,实在不清楚也要写"来自网络",写"原创"的人已经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美网络传播新规:内容转载不承担法律责任

美国当地时间本周一,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裁决,个人互联网用户转发其他人写的诋毁别人的内容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标志着博客、新闻组参与者、其他Web出版者的胜利。
这项一致通过的裁定首次明确表明,1996年通过的《通信规范法》不仅仅保护服务提供商,还保护转发内容的在线服务用户。早期的法院裁定,该法案的第230 条款使得AOL 、eBay等公司无须承担这样的法律责任,但前提条件是它们采取了限制对“淫秽、暴力”等不恰当内容访问的措施。
法官们表示,这项法律的通过意味着国会希望免除个人互联网用户在这方面的法律责任,以保护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但他们也承认,这会导致一些不良的后果。助理法官卡洛斯说,这一保护不应当被扩大到与恶意内容的作者“共谋”的互联网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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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9 08:52:43 | 查看全部
王老师辛苦了,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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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9 20:29:49 | 查看全部

回 6楼(胡云峰) 的帖子

云峰老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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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9 20:30:01 | 查看全部
感谢云峰老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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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9 20:30:13 | 查看全部
深圳水吧欢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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