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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行贿罪被告人判三缓五

发表于 2014-12-11 10:07:2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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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快报讯 记者张国锋 通讯员王鸥报道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盐田法院前天对深圳市老中医协会外联部原主任温某某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温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温某某经时任深圳市福田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刘平力(已判刑)介绍认识了台湾商人颜某某,颜某某委托被告人温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办理设立深某门诊部的申请手续,并先后给了温某某70万元,其中10万元属于温某某的劳务报酬,另外的60万元作为运作费用。




  在深某门诊部设立申请进入选址公示程序期间,深圳颐某门诊部对深某门诊部开办诊所选址提出了异议。为了让深圳颐某门诊部撤销异议,温某某请求刘平力帮忙,刘平力找到了时任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下称福田区卫人局)医管科科长的张某(另案处理)和福田区福保街道办事处执法大队大队长的陈某(另案处理)。在陈某多次努力协调下,深圳颐某门诊部向福田区卫人局撤销了异议。2013年6月初,深某门诊部设立申请顺利通过。为了感谢刘平力、陈某在深某门诊部设立过程中提供的帮助,2013年3月至6月,温某某先后共送给刘平力23万元,送给陈某10万元,送给张某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某自动投案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考虑到被告人温某某有较好的悔罪、认罪态度,且其有一非婚生女儿,现年14周岁正在读书,其是未成年女儿的唯一监护人,对其适用缓刑不仅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惩罚和教育,还有利于其未成年女儿的健康成长,可以充分发挥刑罚矫正、感化的功能。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温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今后将重新做人,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和合格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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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1 20:26:44 | 查看全部
行贿也是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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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1 20:27:15 | 查看全部
问好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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