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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纪委、监察厅日前联合发出“禁娱令”:明令禁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不力,致使党员干部生活作风方面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禁娱令”从文字规定而言,不可谓不严肃,从现实说,也是有针对性的。笔者在这里是想换个角度,议论几句。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权益,给予公民更多的自由,私权领域中是“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对公权领域,为了防止掌握公权者滥用权力,施法原则却是“法无授权即禁止”。那么,我们现在来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这类事,法律有所授权吗?毫无疑问,没有,且永远都不可能有。所以,对没有授权的行为,即为违法,理应受到制裁,何必再去下发一个通知呢?
也许有人要说,不过一个通知罢了,本意也还有善良的愿望,有必要那么认真嘛?但笔者认为,下发这一通知,透露出一个问题,即可能没弄清在公权领域,有一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千万不要给公职人员一种暗示:明令禁止的,你们不要去做;至于没有明令禁止的,似乎可以去做。如果是这样,那还要发布多少类似禁令,才能扼制个别公务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船 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