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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ymg记者孙致霞通讯员丛堃)职工王某等31人被某公司招聘,从事水产加工。期间,公司只给一部分职工发放了部分生活费,拖欠31名职工工资合计92058.5元不给。日前,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做出裁决,公司应支付职工工资92058.5元。
王某今年50岁,是福山区张格庄镇人。她和其他30名职工先后于2014年2月、3月、4月被招到开发区某食品公司,从事水产加工。工作期间,公司向部分职工发放了部分工资(生活费),但仍拖欠部分职工的全部工资及部分职工的剩余工资。后来,职工多次找公司索要,但公司拒不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1名职工申诉到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要求依法裁决单位拖欠的工资。
接到王某等人的申诉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某食品公司当日缺席庭审,也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食品公司拖欠31名职工的工资达半年之久,职工的申请请求证据充分,公司应当向职工补发相应月份的工资或工资差额。经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做出终局裁决:某食品公司支付王某等31名职工工资合计92058.5元,限其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来源:光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