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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为生歌唱

【历史上的1月1日】

 楼主| 发表于 2015-1-1 08:51:24 | 查看全部
1984年1月1日 中国工商银行成立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作出了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从1979年起,在机构体制上,打破了人民银行“大一统”的格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为中国建设银行)先后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设出来。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和管理。同时,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原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承担。
     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成立。
    工商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通过近年来的改革发展,工商银行已步入质量效益和规模协调发展的轨道,截止2002年末,总资产近4.8万亿元人民币,占中国商业银行国内资产总和的四分之一,2002年当年创造经营利润449亿元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拥有中国最大的客户群, 约1亿个人客户和810万法人客户,全行2.2万多个营业网点和40余万名员工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中国工商银行业务范围广、业务量大。2002年末成为国内唯一一家存款余额突破4万亿的银行,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工商银行的人民币结算市场份额为45%,在证券、期货市场上的清算份额保持在50%以上,2002年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100万亿元。
   中国工商银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计算机网络和技术平台。中国工商银行又是一家国际化的大银行。在全球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设有71家分支机构和控股银行,其海外代理行2002年末达1020家。2002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总资产499亿美元,全年的国际业务结算量1186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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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 08:51:37 | 查看全部
1982年1月1日 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图为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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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 08:51:52 | 查看全部
198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公布施行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年1月1日公布施行。
相关链接: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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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 08:52:10 | 查看全部
1979年1月1日 中国与美国建立外交关系

美国总统尼克松在为时一周的访华期间,与毛泽东主席进行了“严肃而坦率”的会谈
    经过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政治家的努力,1978年12月16日,中美两国《联合公报》发表,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保留与台湾的文化、商务等方面非官方关系。美国告诉台湾当局,自1979年1月1日起,美国终止美台“外交关系”;与此同时,也将终止美台“共同防御条约”,撤出驻台美军及军事机构。
1979年1月1日,中美正式建交。
理查德·尼克松1972年2月21日第一次出访中国时,周恩来总理教他如何用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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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 08:52:19 | 查看全部
197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发表

  1978年12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1979年1月1日正式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内容如下:
亲爱的台湾同胞:
  今天是一九七九年元旦。我们代表祖国大陆的各族人民,向诸位同胞致以亲切的问候和衷心的祝贺。
  昔人有言:“每逢佳节倍思亲”。在这欢度新年的时刻,我们更加想念自己的亲骨肉——台湾的父老兄弟姐妹。我们知道,你们也无限怀念祖国和大陆上的亲人。这种绵延了多少岁月的相互思念之情与日俱增。自从一九四九年台湾同祖国不幸分离以来,我们之间音讯不通,来往断绝,祖国不能统一,亲人无从团聚,民族、国家和人民都受到了巨大的损失。所有中国同胞以及全球华裔,无不盼望早日结束这种令人痛心的局面。
  我们中华民族是伟大的民族,占世界人口近四分之一,享有悠久的历史和优秀的文化,对世界文明和人类发展的卓越贡献,举世共认。台湾自古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民族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的。尽管历史上有过多少次外族入侵和内部纷争,都不曾使我们的民族陷于长久分裂。近三十年台湾同祖国的分离,是人为的,是违反我们民族的利益和愿望的,决不能再这样下去了。每一个中国人,不论是生活在台湾的还是生活在大陆上的,都对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和繁荣负有不容推诿的责任。统一祖国这样一个关系全民族前途的重大任务,现在摆在我们大家的面前,谁也不能回避,谁也不应回避。如果我们还不尽快结束目前这种分裂局面,早日实现祖国的统一,我们何以告慰于列祖列宗?何以自解于子孙后代?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凡属黄帝子孙,谁愿成为民族的千古罪人?
  近三十年来,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已发生根本变化。我国国际地位越来越高,国际作用越来越重要。各国人民和政府为了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几乎莫不对我们寄予极大期望。每一个中国人都为祖国的日见强盛而感到自豪。我们如果尽快结束目前的分裂局面,把力量合到一起,则所能贡献于人类前途者,自更不可限量。早日实现祖国统一,不仅是全中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的共同心愿,也是全世界一切爱好和平的人民和国家的共同希望。
  今天,实现中国的统一,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世界上普遍承认只有一个中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最近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定,和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实现,更可见潮流所至,实非任何人所得而阻止。目前祖国安定团结,形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好。在大陆上的各族人民,正在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目标而同心戮力。我们殷切期望台湾早日归回祖国,共同发展建国大业。我们的国家领导人已经表示决心,一定要考虑现实情况,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台湾各界人士也纷纷抒发怀乡思旧之情,诉述“认同回归”之愿,提出种种建议,热烈盼望早日回到祖国的怀抱。时至今日,种种条件都对统一有利,可谓万事俱备,任何人都不应当拂逆民族的意志,违背历史的潮流。
  我们寄希望于一千七百万台湾人民,也寄希望于台湾当局。台湾当局一贯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反对台湾独立。这就是我们共同的立场,合作的基础。我们一贯主张爱国一家。统一祖国,人人有责。希望台湾当局以民族利益为重,对实现祖国统一的事业作出宝贵的贡献。
  中国政府已经命令人民解放军从今天起停止对金门等岛屿的炮击。台湾海峡目前仍然存在着双方的军事对峙,这只能制造人为的紧张。我们认为,首先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的商谈结束这种军事对峙状态,以便为双方的任何一种范围的交往接触创造必要的前提和安全的环境。
  由于长期隔绝,大陆和台湾的同胞互不了解,对于双方造成各种不便。远居海外的许多侨胞都能回国观光,与家人团聚。为什么近在咫尺的大陆和台湾的同胞却不能自由来往呢?我们认为这种藩篱没有理由继续存在。我们希望双方尽快实现通航通邮,以利双方同胞直接接触,互通讯息,探亲访友,旅游参观,进行学术文化体育工艺观摩。
  台湾和祖国大陆,在经济上本来是一个整体。这些年来,经济联系不幸中断。现在,祖国的建设正在蓬勃发展,我们也希望台湾的经济日趋繁荣。我们相互之间完全应当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这是相互的需要,对任何一方都有利而无害。
  亲爱的台湾同胞:
  我们伟大祖国的美好前途,既属于我们,也属于你们。统一祖国,是历史赋于我们这一代人的神圣使命。时代在前进,形势在发展。我们早一天完成这一使命,就可以早一天共同创造我国空前未有的光辉灿烂的历史,而与各先进强国并驾齐驱,共谋世界的和平、繁荣和进步。让我们携起手来,为这一光荣目标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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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 08:52:31 | 查看全部
1960年1月1日 刘家峡水利枢纽胜利截流

    刘家峡在甘肃省永靖县境内,1960年1月1日,黄河刘家峡水利枢纽工程胜利截流(位于兰州市上游100公里处),大坝截流后,可形成一个面积达130多平方公里的水库,蓄水57亿立方米,灌溉1500多万亩农田。该枢纽工程是1958年9月开工兴建,1969年第一台水电站的机组发电,1974年底建成刘家峡水电站,以发电为主,兼有防洪、灌溉、防凌、养殖等综合效益。
    拦河坝(主坝)高147米,造成黄河水流100米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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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 08:52:41 | 查看全部
1959年1月1日 古巴革命胜利

    1959年1月1日,古巴人民在菲德尔·卡斯特罗领导下,推翻巴蒂斯塔亲美独裁统治,取得民族民主革命胜利。
    1953年菲德尔·卡斯特罗掀起反独裁统治的武装斗争,号召人民起来推翻巴蒂斯塔政权。卡斯特罗1955年在墨西哥建立“七·二六运动”组织。次年12月2日,率军在奥连特省科罗拉多斯海滩登陆,同政府军激战,失败后转入马埃斯特腊山区开民游击战争,多次给政府军以重创,且得到许多农民、工作和学生的支持。
    1953年以安东尼奥·埃切瓦里亚为首的一批青年学生攻打总统府,受挫后成立“三·一三革命指导委员会”,在拉斯维利亚斯省山区打游击,同时在哈瓦那、圣地亚哥等城市开展罢工、罢课、罢市活动。
    1958年3月17日,42个群众团体的数千名代表发表联合宣言,要求巴蒂斯塔下台。到7月,起义军由防御转为进攻,由以农村为据点的游击战转入以包围城市为重点的歼灭战。
    “七·二六运动”、“三·一三革命指导委员会”、公民抵抗运动、工人联合战线、大学生联合会等组织在委内瑞拉加拉加斯举行会议,建立革命民主公民阵线。11月,起义军包围哈瓦那和圣地亚哥。年底,解放全国大部分地区。
    1959年1月1日,起义军开进哈瓦那,巴蒂斯塔逃往国外,独裁政权垮台。次日,建立革命临时政府。2月,卡斯特罗出任总理,兼武装部队总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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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 08:52:52 | 查看全部
1956年1月1日 《解放军报》创刊

    1956年1月1日,中共中央军委机关报《解放军报》正式出版,内部发行,每周3刊。1958年设为日报;1960年1月改为每周6刊,周日无报;1967年8月1日重改为日报;1987年1月1日起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解放军报》的主要任务: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宣传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及各总部的命令、指示;报道国内外形势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宣传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及英雄模范事迹;指导军政训练,交流工作经验,介绍先进军事科学知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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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 08:53:09 | 查看全部
1948年1月1日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在香港成立

民革中央部分领导人在香港的合影
    1948年1月1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在香港正式成立。同时发表宣言,明确提出“推翻蒋介石卖国独裁政权,实现中国独立、民主与和平”。
    1949年9月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加了共同纲领的制定,并以共同纲领和宪法为自己的政治纲领。改革开放以后,民革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民革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以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为中心,以促进祖国统一为重点,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民革”发展成员是以原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国民党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人士有联系的人士和其他对象,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除台湾、西藏外,“民革”在30个省、区、市建立了组织,有党员5.3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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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 08:53:21 | 查看全部
1942年1月1日 中苏美英等国签署《联合国家共同宣言》

    1942年1月1日  中、苏、美、英等26国在华盛顿发表《联合国家共同宣言》,表示赞成《大西洋宪章》,并决心共同战败德、日、意的法西斯侵略,不到侵略国无条件投降,决不和敌国单独议和。最后形成了反法西斯的反侵略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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