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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起诉深圳市监局 要求撤销2.6亿罚单

发表于 2015-1-1 12:52:2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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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就深圳市监局开出的2.6亿元罚单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深圳中院对该案公开审理并进行了庭审直播。宣判时间将另行通知。 


  深圳市监局:


  快播具有明显主观故意


  快播认为其只提供搜索、链接等服务,对被链接作品是否侵权不知情。并且快播在腾讯向其发出侵权通知后,采取了删除措施。快播认为这适用于“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快播还认为此次案情是民事侵权行为,深圳市监局无权处罚,并且2.6亿罚款不合理。快播表示,深圳市监局将“13部作品平均授权价合计为人民币8671.6万元”作为被告非法经营额的认定依据不妥,另外国家版权局之前曾对快播处以25万元行政处罚,深圳市监局属重复处罚。


  深圳市监局表示,快播通过网络从多个明显不可能获得授权的专门提供侵权盗版作品的网站主动采集播放地址并设链,经过归类、排序和推荐等编辑整理,收录进快播移动端内设的云帆搜索网站供用户使用,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并且快播在接到腾讯公司三次致函后仍未停止侵权作品的编辑,快播公司行为并不适用“避风港”原则。深圳市监局还指出,快播虽然没有向用户收费和插入广告,但通过其他形式的收入获得营利补充,处罚数额是正确的。另外国家版权局的处罚决定是针对快播侵犯乐视公司相关权益的行为而作出,深圳市监局的处罚针对快播侵犯腾讯公司24部作品网络传播权而作出,并不存在重复处罚。


  快播:


  某些证据存在重大缺陷


  腾讯代理人表示,深圳市监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请法院予以维持。


  快播律师认为,腾讯的电视剧版权由现金购买的非独家播放权利转让合同和节目置换合同两种组成。然而,现金购买的只需要100多万,而授权期同样是两年的置换合同则上升到1000多万。且凡置换合同,通通没有签约时间,这种证据存在重大缺陷,“这样证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而且我们没有见到这些合同的原件。假设置换合同是真实存在的,应该开具合格的发票。”


  腾讯表示,腾讯与相关市场交易主体签订的版权交易合同的交易标准是版权,而不是发票,也不是签约时间,所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应当以版权交易的实际行为作为认定的依据和客观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看,交易双方都属于对公众公开的互联网网站和知名的视频网站,相关影片的播放和使用情况,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如果原告方对该事实有异议,应当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驳斥。


  市监局律师强调,他们要证明的对象是版权的市场价,而不是要证明本案中分销或置换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对于腾讯从权利人处采购的价格,这些价格只占了采购价格中很小的比例,符合市场行情。原告如认为这些合同涉及伪证,可以提出刑事诉讼。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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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09:25:00 | 查看全部
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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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09:25:06 | 查看全部
问好庄老师,元旦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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