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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黄岛区政府通过的《黄岛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精神,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一个重点专项改革,有利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完善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服务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全民创业的活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是生产力发展推进的必然。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顺应发展,促进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必须重视的地方如:
一是放宽登记住所将给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登记的场所条件,经济主体可以 “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在这种宽松条件下,对企业监管的执行中将面临诸多问题,可能造成监管失控。一方面,一些欺诈类企业可以利用规则,光明正大的狡兔三窟,同监管人员“躲猫猫”。
二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对现行登记、审批、监管制度的重构,核心就是宽进、严管。实行“放水养鱼”的方法,此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企业注册难的问题,但同时易催生大量的市场主体。而与成倍增长的企业数量不相称的是,基层工商部门的监管执法人员不可能相对增长,改革带来的创业潮和市场主体的大增使得监管力量捉襟见肘,可以预见基层工商部门后续监管的压力和监管任务将更加艰巨。
三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及取消年检制度,容易滋生利用“空壳企业”及“死亡企业”进行诈骗的现象。一类是“空壳企业”,即注册资金没有实质到位的企业,或经营严重亏损形成的濒临倒闭的企业;另一类是“死亡企业”,即年检中没有通过的以及被吊销执照的企业,登报声明营业执照作废的企业,购买已经收缴而未注销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等等。这两类企业尽管只具空壳,甚至已经“死亡”,但其营业执照仍然容易被一些不法之徒用来进行各种经济诈骗活动。
四是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如果后续制度措施没有跟进,那些曾经长袖善舞、买空卖空的市场掮客,可能会趁机重出江湖,而那些曾经用一个包装着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满世界跑的皮包公司,则会卷土重来。
之所以出现以上人们不愿看到的现象,归根到底是因为现在一些人的道德素质偏低、法律观念不够强以及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诱惑。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突破口之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乃大势所趋,实现宽进后如何辅之以有效的手段进行监管,确保进得来、管得住、管得好,这是工商登记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改革后如何进行有效监管,现笔者结合日常工作实践主要作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一是尽快出台过渡性法律法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正大刀阔斧地进行,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旧大多沿用原有的那些,而这些法律法规显然已经过时,与现有的登记制度已不相适应甚至出现打架的现象,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科学、统一、实用的过度性法律法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不断完善。
二是应由政府牵头开发统一的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目前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平台数据不对接、不共享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制约了市场监管的效率。因此,应开发统一的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将通过信息化平台共享,以工商登记的数据为基础,各行政职能部门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分别实时录入和反馈,形成记载每家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档案,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对接。
三是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经营主体的违法成本。改革后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经营主体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针对改革后企业可能出现的投机、诈骗行为,工商部门应与相关职能部门、金融机构一起建立经营主体的信用体系,以经营主体登记信息为基础,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企业信用信息为重点,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系统为依托,对所涉及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理,按照一定的标准将相关数据信息汇总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构建企业信用平台。根据构建好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实行分类监管。对那些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减少检查次数;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加强监管。同时,根据经营主体的登记和监管信息,若不涉及到隐私和秘密的,倡导在网上公开,以便公众知悉、查阅。尤其是涉及到经营主体违法行为处罚的公开有利于执法部门联动打击,使得经营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其违法成本,迫使其加强自律,引导其健康发展。
四是加强政策宣传,减少改革阻力,营造社会大监管氛围。第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方式宣传经营登记改革的政策、内容和意义,让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群众广泛关注和支持改革工作,减少改革的阻力。第二,教育和查处相结合。针对一些投机不法分子以开公司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情况,教育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必要时可以到相关职能部门查询企业的经营信息,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针对洗钱、诈骗的经营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第三,扶持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建立,充分发挥其行业协会自律和监管的作用,协助工商部门对经营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管,形成大环境的监管氛围,提高监管效率。
五是整合部门职能避免执法尴尬。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对监管工作的一个巨大挑战。当企业违法时,采取法律管理的方式,各部门在执法的同时,遇到进门难等问题的情况将凸显。因此,政府必须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能,在各执法部门对违法企业查处时,形成“部门牵头,公安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或将对企业违法违规的查处权全部移交公安部门,避免执法风险。
本文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