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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场监管委开展企业即时信用信息公示情况抽查

发表于 2015-1-12 14:40:0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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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天津1月12日讯   近日,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为促进企业及时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发挥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作用,市市场监管委从即日起至本月底在全市开展企业即时信用信息公示情况抽查活动。

  自2014年10月1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通以来,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公示相关即时信息。此次抽查,即是对天津市范围内登记的存续企业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公示的即时信息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对社会公示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多部门联动对失信企业启动信用约束,切实贯彻“诚信经营、一路绿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

  抽查范围经随机抽取产生 确保检查公平规范

  依据国家有关要求,此次抽查天津市范围内登记的存续企业的1%,不包括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不在本次抽查范围。

  被检查企业的名单已经于1月7日下午15时抽取完成。市市场监管委通过数据库提取存续企业名单,随机产生对应随机码,随机抽取了2787户企业,形成了最终的抽查名单。

  在整个抽取过程中,为保证抽取名单工作的公平性及规范性,全程由纪检监察部门现场进行监督,信息中心进行技术保障,委领导进行了现场督导。同时,对整个抽取进行了全程了摄影、录像,并将抽取过程刻录成光盘固定留存,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封存备查。

  抽查名单生成后,即刻制成加密文件,由各相应机关即刻开始检查。依照“谁登记、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并在2015年1月31日前全面完成检查工作。

  抽查内容全面 涵盖企业重要信息

  此次抽查内容涵盖《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0条及《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的内容。

  2014年3月1日以来,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企业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等信息,都应当于10月1日后,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9月30日之后产生的相关信息,应于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本次抽查即对上述企业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及准确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抽查产生6类结果 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并公示

  要求企业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结果可分6类,即为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以及不予配合情节严重。针对本次抽查结果,对应不同结果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处理结果都将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多方面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于守信企业,给予支持和鼓励。(何宝荣 王毅鹏 张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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