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2006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然而反垄断法不仅难产了近20年,还面临重要条款的变更。据报道,“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有可能被整体删除,这意味着反行政垄断将不再进入反垄断法的视野。果真如此,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一反垄断法的精髓将随之而去。
反对者的理由是反垄断法应用过度,限制了市场竞争,成为市场竞争失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他们认为谴责从竞争中产生的垄断者有违市场道义。在市场经济社会,不管是反垄断还是主张适度垄断,其理由都是相同的,即促进市场竞争。因而,倘若我们今天删除反行政垄断条款,他们都不可能为此叫好。
可以预料,在删除反行政垄断章节后,反垄断法的公平竞争将主要表现为对商业行为的限制,这不仅对促进市场竞争作用不大,反而可能造成政府权力的扩张和市场效率的下降,造成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叠与冲突。
据专家推测,删除这些条款一是出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防止外资恶意并购中国企业;二是基于“国际惯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垄断都是经济垄断;三是“仅凭一部《反垄断法》担当不起反行政垄断的重任”。
反垄断法的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反垄断法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