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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这篇文章让我对其中的三点产生质疑:其一“员工手册”仅仅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载体,他的目的只是为了告知员工在企业中怎么做,其作用是教育员工,规范员工的行为。其告知的内容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作支撑,所以说”手册“仅仅是“告知书”而不是处罚员工的制度。其二上班期间干私活或利用企业财物干私事,是一种劳动纪律管理范畴,各个企业都有明确规定,一般都是以“罚款”或“赔偿”等行政和经济方式处罚的,并且处罚额度是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为标准的,没有一个企业会用“一刀切开除”来管理自己的员工,所以处罚该员工应该使用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而抛开企业的管理制度不用,仅凭“手册”中一句没有“标准”的话就开除员工,未免有点“牵强附会”或者叫“霸王条款”,这是不符合“依法治企”精神的。其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协议”中应该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必须依法按照告知、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仲裁等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仅凭文化手册中的一句话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其过程实际是一种违规行为。(文军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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