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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玲:污染企业“下套”反维权的怪招如何破解?

发表于 2015-1-26 19:14:3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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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阔这大半年来每次出村都会扫一眼远处的河北金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公司”)。就是因为这个公司,他的父亲孙英仁从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变身为一位“环保斗士”,现在又沦为一个敲诈勒索案的犯罪嫌疑人。(1月26日《长江商报》)
  企业污染事实俱在,村民因土地遭污染维权, 企业答应私了后告其敲诈,这种污染企业“下套”反维权的怪招近年来类似的案件时有发生。金谷公司的废水长期污染,导致庄稼一点点死去,村民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起初,田地受污染的村民开始自发到各级政府机关反映金谷公司的污染问题,但一直没有实质性的进展。2014年1月4日,西天宫营村村委会经过研究决定,由俞文现等8人代表全村村民向各级政府反映金谷公司的污染问题,并开具了证明。
  企业却声称:“环保工作做得非常到位,根本不存在污染问题”。但记者在翻阅相关材料时看到,仅2013年12月2日一天,辛集市环保局就对金谷公司下达了“辛环罚字”五份处罚告知书,内容包括:无证排污;公司每年产生的120余吨危险废物,未按法律要求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而是掺入燃烧锅炉中燃烧,并且废矿物油未张贴危废标识;擅自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新建生产设施等。
  “环保斗士”转眼变成了“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这样的尴尬,是污染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试想,如果企业没有污染源,环境保护过得硬,又何来屡遭环境保护部门的查处,又何惧怕村民举报?一边是“私了补偿”,一边是反告维权村民“敲诈勒索”,污染企业不是“做足了环保的工作”而是做足了污染的对策,如此“反咬”实际上是污染企业与维权村民的利益博弈下的怪诞。
  这就提出了一个让法律和村民出了一道怪题:如果法院判处村民被告“敲诈勒索”罪名成立,无疑等于给污染企业发放了规避污染赔偿的“挡箭牌”。那么在村民依法维权与“敲诈勒索”之间法律究竟如何来依法判定?我想,只要企业污染事实存在,企业的“私了补偿”也是一种补偿形式,法院不应该以“敲诈勒索”立案;污染企业究竟有没有污染,污染的程度,以及给村民造成的污染损失应该有环保部门进行依法评估,企业怎么补偿,只要双方协商同意都应该是合法的。
  对于污染企业“下套”反维权,有关部门应该依法说“不”,污染企业“下套”反维权本身也是一种变相“敲诈”,污染企业不仅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反而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提高污染的违法成本,保护受污染村民的合法权益。毕竟村民不堪污染之苦,社会也绝不容许污染的存在。
  稿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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