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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极端维权造成二次伤害

发表于 2015-2-4 21:55:0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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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 芒

  街谈

  近日,南昌开往西安方向的K791次列车经过河南境内西峡站时被拦停20分钟。参与拦火车的多名当事者告诉华商报记者,当地一开发商“一房多卖,挖坑敛财”,导致上千人被骗,他们多次找县政府未获满意答复,只好做出极端之举。(2月3日《华商报》)

  表面上,开发商“一房多卖,挖坑敛财”,导致上千人被骗,维权者该找的应该是开发商,与火车何干?本应正常合法的维权,却转身成了违法维权,并将为此付出法律代价。拦停火车后,公安部门刑事拘留6人,治安处罚22人。这种违法维权的结果,岂不是对维权者造成了二次伤害。

  但有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不容忽视,那就是,违法维权之前,维权者已经按照正常路径维权百次,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他们才做出集体拦火车以表达诉求的极端之举。虽然无论哪位社会个体,维护个人权益可以选择找政府协助、依靠法律途径等不同路径,但事实上,诸如拦停火车的极端维权,不仅是错误的,更是违法的。从这一层面来说,拦停火车维权造成的二次伤害,西峡县政府也难辞其咎。首先,开发商“一房多卖,挖坑敛财”具有明显的诈骗嫌疑,受骗人数上千人之多,对于这种具有群体性事件特征的维权上访,当地政府自然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轻描淡写,必须跟踪事件真相,维护维权者合法权益;其次,维权百次未果,对于维权者,无奈之外已近绝望,对于当地政府,无疑也是一次行政执行能力的考验。维权者绝望,就会对当地政府渐失信任,最终以一种极端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合法诉求,以此取得外界更多同情与关注。但是,法律面前,一码归一码,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禁止实施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禁止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如有违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置自身安危于不顾妨害公共交通安全,极为不妥。无论怎么说,维权不能违法,被诈骗不是拦停火车的理由,带头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当然,针对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当地政府应该有责任,也有义务引导业主合法维权,切忌让维权者“迷失”方向,对政府失去多重希望,最终做出极端行为,从因果推断,这伤害的不仅是维权者,还有当地政府的行政形象。
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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