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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脸处罚”与“红脸管理”

发表于 2009-6-25 11:52:1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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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车间在执行安全“黑脸处罚”与“红脸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即对轻微违章者按章处罚或罚款后,其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新的违章行为,可以撤销处分或返回罚金。这对消除违章者的逆反心理、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都是有益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问题是,对所有“违章”行为都实行“红脸管理”就有失偏颇了。例如,酒后故意操作设备装置、不但是严重违章行为,也是明知故犯表现,必须严惩,不能念其“工作一贯良好”、“初次”而从轻发落,更不能因他表态不在喝酒,就撤销对他的处罚。如果不区分“违章”的性质和情节,对违章者一概“红脸管理”,不仅会损害《安规》的严肃性、公正性,而且也会使惩罚制度变成墙上一纸空文。
其实,处罚本身就是一种安全教育,是站在长远角度对职工的关爱,应该奖罚分明。对轻微违章者,可以“红脸管理”、对严重违章者,决不能以“红脸”相待。
地址:郑州市南五里堡郑州
姓名: 潘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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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06:21:55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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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文章标题特别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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