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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2 15: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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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哪几种情形
可处以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广州中院二审
三人是否在赌博?赌了!
广州中院认为,罗某等人在进行打扑克牌活动时,约定活动规则是一把2元、“炸弹”翻倍。由于打扑克牌活动中的赢牌、“炸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偶然性,故罗某等人所进行的打扑克牌活动实质上是以较小金额付出博取较大金额收入的可能性,即以钱财为注争比输赢,通常所谓之“赌博”。
“以营利为目的”?不是!
广州中院认为,根据罗某等三人“一把2元、‘炸弹’翻倍”的活动规则,一次输赢在10元左右;而且罗某有工作单位,他们也称是在聊天过程中临时起意进行打扑克牌活动的。所以,无论从金额的大小,还是起意的临时性来判断,均不能推定罗某是以营利为目的。同时,警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罗某打扑克牌是以营利为目的。
是否“赌资较大”?不算!
广州中院认为,罗某不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情形。由于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赌博行为中“赌资较大”的起算点,根据合理性原则,“赌资较大”的界定应根据各省市的经济情况综合判断。
据警方现场检获情况,参与扑克牌活动的资金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人均一百余元,而广州市2013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808元,从合理性原则判断,罗某等人的打扑克牌活动,明显不属于“赌资较大”的情形,而是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
综合分析后,广州中院认为,罗某等人所进行的打扑克牌活动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这也与《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点“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的规定相一致。
不过,广州中院认为,罗某打扑克牌“斗地主”的活动,虽不应受治安管理处罚,但其在公共场所进行以金钱计算输赢的娱乐活动具有负面影响,亦不为社会价值观所倡导,法院对罗某要求警方书面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越秀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判越秀区分局退还罗某被收缴的257元,并支付罗某被违法拘留三日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602.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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