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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指的老谢该如何维权?

发表于 2015-2-26 15:54:0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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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期间因工受伤,该如何维权?究竟是该诉请人身伤害赔偿,还是申请工伤?日前,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因工受伤而诉请民事赔偿的案件。

  案例:手指被锯断,当事人诉请赔偿

  老谢是某建筑公司的木工,从2013年12月便在该公司工作。2014年1月,他受公司委派到津市某建筑工地做木工活。当月29日那天,老谢在工地做木工活时,不慎将右手食指锯断,另外两根手指也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了老谢的全部医疗费。

  2014年2月20日,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老谢的受伤事故进行工伤认定。当年的3月1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确认老谢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去年7月底,老谢以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其在务工过程中受到伤害为由,将某建筑工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余元。

  判决:不适用民事,诉讼请求被驳回

  津市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老谢诉称,其未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同时,他提出自己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并非劳动关系,而属劳务关系,主张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其中,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如对认定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中,老谢主张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同时,其主张未收到认定书,属于对工伤认定的程序提出异议;其两项主张均属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内容。法院认为,该案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在本案中都不能进行处理。最后,津市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老谢的民事诉讼请求。

  说法:不服工伤认定,该如何维权?

  如果不服工伤认定,当事人究竟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对此,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进千介绍,一般情况下,如果老谢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老谢可以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级机关即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同时亦可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当然,如果老谢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其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满意,那么他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认定的,一般还是在当初作出认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 谭明 通讯员 于海燕 高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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