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无违纪事实
仲裁裁决单位违法
“我们公司属于海外公司,对于人的诚信十分看重。既然这样,我也该十分看重我个人的形象。”贺江虹说:“就我遇到的这件事来说,如果是套取公司奖金,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是要不得的。因此,我要求公司拿出确切的证据来。”
“公司说我写了不实报告,实际上这个报告是项目经理小侯写的,而且用的是英文。我只是对于所写的英文写法及语法进行修改,不对实质数额进行审核,所以,不存在我有蓄意骗取奖金的问题。”贺江虹说:“对于这个项目,我只是提供培训,作个顾问,帮助协调一些问题,我参与这个项目是没有任何奖金的。因此,我对公司提供的那张照片要证明的目的和它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那你怎么解释履历方面的疑问?”记者问。
“您看,这是我应聘时于2013年7月25日向公司提交的《应聘申请表》,表中的工作经历栏填写的内容是:2010年2月至今,在上海惠亚电子公司工作。”贺江虹说:“这张表是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载明: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完整和可靠,并了解任何以上信息的不实填报或隐瞒都可能被公司作为公司撤销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
“请注意,一个多月后的2013年9月3日,我填写了入职《员工登记表》、提交了《离职证明》。当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贺江虹说:“这两份材料明确证明我在上海工作的时间为2010年2月2日至2013年2月2日。这也说明我没有隐瞒入职前有段时间‘失业’事实。而公司当时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起码证明此后才发现‘欺骗事实’的责任不在我。”
“现在,以我的观点看,公司是在故意找茬,没事找事!”贺江虹说:“我的简历是2013年2月份网上求职简历自动生成的,当年4月29日第一次发给猎头公司,经过几次与公司电话、面谈以及邮件方式的面试,应聘申请表是2013年7月补填的,入职时向公司提交了离职证明,所以,公司对我的真实经历也是了解的。”
“这些事情你没有向公司解释过?”记者问。
“说了,但没人听,门都不让进了。”贺江虹说:“没办法才打的官司。”
“公司之所以这样强硬,是它的理由表面上看很充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在工作中提供不实报告、编造虚假报告或资料;向公司提供虚假证明和个人信息,包括工作经历,也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限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贺江虹说:“公司还以绩效考核薪酬制度的详细规定和细则已经公布在内部局域网上,全体员工都知晓为由,拒不支付我的全勤奖等。”
记者看到,公司发给贺江虹的录用通知载明:奖金:按照公司政策,将额外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全勤奖。您将加入公司激励奖金计划,这取决于您的绩效和管理层的决定。按照年薪百分比计算,您能享受的最高奖金为20%。贺江虹说,他认为的双薪就是全勤奖。
仲裁机构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负有举证责任。公司主张贺江虹在报告中将生产项目启动时间写为2013年10月底,实际的启动时间为2013年12月11日,以此确定贺江虹提供了不实报告,并以“说明”中照片予以证明启动时间,但该照片仅显示有人在开会,没有项目启动的信息,对此,公司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公司主张贺江虹在应聘期间向公司提供了虚假事实,以在应聘申请表填写的在上海公司的工作经历与其入职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和其提供的离职证明存在不一致。但贺江虹在2014年9月3日入职时填写了相应表格,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此时已经知道二者不一致,但仍签订了合同。由此,裁决公司与贺江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录用通知书》载明了“按照公司政策,将额外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全勤奖”,贺江虹称其所称的双薪就是全勤奖,故仲裁委对其要求支付双薪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由于该通知已经载明贺江虹加入了公司激励奖金计划,因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员工发放年度奖金,故对贺江虹要求支付相应奖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报记者 赵新政)
来源:中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