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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市工会会员“福利标准”出炉

发表于 2015-2-27 22:22:5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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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晚报2月27日讯(记者 戴凛)记者昨日从湖南株洲市总工会了解到,省总工会办公室已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对工会会员福利给出了相对具体的标准。我市也已转发了相关文件。
  教育经费——
  单项奖金不超过1500元/人次
  根据“全国总工会《通知》”规定,职工教育方面的经费,是指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等。
  通过培训学习或自学提高了学历层次到本科及以上、获得或提高了职业技能技术等级等次、取得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优秀学员,可以按通知规定给予奖励,奖金标准不超过1500元/人次,对同一个获奖者只奖励一次。
  文体活动——
  单项奖金不超过400元
  文体活动方面的经费,是指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和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的经费及奖励费等。
  其中,本级工会组织的文娱、体育比赛,可按不超过参与人数30%的比例给予适当奖励,每个奖项的奖金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次。参加县以上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如上级工会要求统一服装的,可购买参赛服装,人均费用不超过500元。
  春秋游——
  当地游玩,当日往返
  春秋游经费支出也属于“文体活动”的一部分。工会每季度可组织一次会员观看电影等集体活动。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的,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当日往返。组织集体活动确需在外用餐的,可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安排工作餐或发放误餐费(早中晚按20:40:40比例分配)。当会费不足时,可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
  生日——
  可发不超过200元的慰问品
  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指春节、元旦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可以用工会经费发放符合节日习惯的物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物品等,全年发放总金额应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收入总额的30%以内,年人均发放金额标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5%。根据《通知》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的规定,在会员生日当月,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生日慰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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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7 22:23:11 | 查看全部
  ●“禁区”
  经费不得用于购买购物卡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对一些支出项目作了明确的禁止要求,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包括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问责
  将追究违规者责任
  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国总工会下发的该项通知,是推动各级工会组织改进作风、正风肃纪、清除“四风”、强化服务的重要文件。因此,我市也将严格执行,使工会经费收支活动更加规范、有效,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同时,督促各单位依法保障职工的正当福利,保障职工福利费真正用于职工福利方面。
  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将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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