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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3期《班组天地》组稿【观点——听你说】】“20岁”的《劳动法》,已经“老

发表于 2015-3-4 23:53:3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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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20岁”的《劳动法》,已经“老了”!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刚刚开幕,多位工会界委员就表示,随着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劳动法》已不能满足有效调整和规范当前劳动关系的需要,应该修改。《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施行的,曾被誉为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对该法的一个普遍评价是:施行20年来,它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不过,20年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也相继出台。而作为劳动领域基本法律的《劳动法》,却从未修订过。“施行已20年的《劳动法》,该修改了。”成为工会界委员关注的热点。(人民网3月4日)
        【听你说】作为企业职工,20年来《劳动法》给你带来了哪些保护和益处?如今又感到《劳动法》有哪些不足需要改进呢?期待你的声音!
        【参与方式】直接跟帖,内容长短皆可,但要有“麻辣”特色,让人眼前一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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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07:28:43 | 查看全部
《劳动法》确实该修改了,20年中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很多规定条文已经都改变了,比如20年前私家车有这么多吗?私家车多了,是不是带来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等负面作用也增多,这些是不是或多或少都影响劳动者的权益,比如对不开车的劳动者是不是增加补助,对受环境污染达到一定程度地区的企业劳动给与健康补助等等,其实不管是增加补助也好,增加限制也好,总之让中国越来越好起来,让员工活得越来越有尊严,这就是《新劳动法》要赋予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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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07:39:02 | 查看全部
劳动法在规范劳动用工方面功不可没,但为什么大家对劳动法颇有微词呢?就是因为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太软,作为劳动者这样的弱势群体,面对企业,尤其是国企有强大后台的时候,劳动监察部门就更加软了。企业的有些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只用罚款就能解决问题。让劳动者的利益不能得到确实维护。所以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强调执法部门的责任。让劳动法硬起来,是我们工人的共同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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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14:28:08 | 查看全部
劳动法实施20年来,作为企业职工,我们或多或少都感受到自身权益有了保障,但如果要是细化到具体工作中,我们还是感到自身权益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比如,单位遇到突击抢修,职工需要加班加点工作,这时候,公司老板既不按劳动法付双倍工资,又不允许你休息,对公司老板来说,他们管理者的一句话,就替代了国家的劳动法,虽然职工都知道他们怎么做是明显违法的,但又有谁能与他们较真,或是对簿公堂呢?还有现在许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维护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都暴露出20年的劳动法已经不是无懈可击了,而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在不伤害职工自身权益的框架内,期待新修订的《劳动法》进一步加大维权力度,让企业职工这个弱势群体在更加优越的法制环境里,快乐工作、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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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16:09:49 | 查看全部
《劳动法》与我们关系非常密切,切实在用工、劳资纠纷等很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劳动法离我们又很远,远的出了问题都找不见它。其实,我们缺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依法依规办事的执行力。任何制度都具有局限性,法律条款也不例外,根据社会的发展修改是必然的,但把修改法律制度等同于执行法律制度这就有了问题。不能以修改代替执行,条文修改的再过于完美,执行力方面出了问题,条文一文不值。只有把老百姓的意见征求上来,对照劳动法条款进行修订,用铁的执行力落实下去,让大家认识到权利和义务,真正用起它,才是需要改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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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16:01:49 | 查看全部
制度只有不断”刷新“才能与时俱进,《劳动法》确实需要改进了,首先从企业的用工形式上,20年前还有”全民合同工“,20年后的今天不仅没有了这个用工属性,而且用工形式也出现了多样化的用工趋向,其二从企业发展形式方面,20年前我们的科学技术还处于发展阶段,一些科学技术,科技装备还没有在企业中使用,20年后的今天有很多新技术新装备不仅走进了企业,给职工的利益带来很多便利的同时,也给职工工作生活造成很多新问题。其三20年前企业的管理大部分还存在”计划管理“,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管理形式不断进入企业的管理中,尤其是一些国外管理模式的进入,在改变职工工作生活方式的同时,也给职工的利益纷争带来了很多新问题。社会在发展,制度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刷新,才能保障”依法治企“有法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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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8 22:25:45 | 查看全部
劳动法颁布实施20年来,在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秩序、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也应看到,劳动法在实施过程中,执行力确实是个问题。企业(单位)是否执行劳动法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全取决于企业(单位)主要领导的一句话。主要领导的话比法律管用得多,比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加班应发给3倍加班工资,领导说有就有,说没有就没有,事实上大部分企业没有执行。就拿学校来说,很多学校经常安排教师在在双休日监考或教研活动,却几乎没有给教师发过加班工资。当然,话又说回来,有劳动法和没劳动法是绝对不一样的,无论如何,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至少让劳动者知道了有一部保障自己权益的法律,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武器。
在日新月异、一日千里、快速发展变化的今天,20年的发展变化是巨大的。就劳动法来说,20年来,劳动用工形式、劳动关系、劳动制度等都发生了许多重要变化,理所当然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修订增删了。不过,如果不能根本解决劳动法的执行力问题,如果劳动法现有的规定都得不到执行落实,修订与否意义不很大。必须明确,比修订劳动法更重要的是强化劳动法的执行检查,监督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对拒不执行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单位)进行领导约谈、经济处罚、停业整顿、准入限制等处理,提高劳动法的执行力,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让劳动法真正成为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最有力最信赖的法律武器。(湖南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刘运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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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9 09:50:35 | 查看全部
从来没有一劳永逸的法典。社会在发展,在日新月异的现在,一定会产生很多制定法令时难以顾及的现象。20岁,对于人来说是很年轻,但对于作为劳动领域基本法律的《劳动法》,就已经显得很老了。实事求是,按现实情况修改《劳动法》,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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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09:35:29 | 查看全部
《劳动法》实施20年了,资强劳弱的关系依然没有改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不是法不灵,而是执行不力,且追责问责制度落实不到位。目前,对于劳动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基本还是“民不告、官不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监察监管不到位。不说别的,就拿每年年底的农民工讨薪事件来说,在追究违法企业的同时,是不是该追究有关部门的失职渎职责任,可因此被追责问责的人有几个?所以,笔者认为,《劳动法》固然该修改,但关键还是提高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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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3 10:20:28 | 查看全部
《劳动法》已经“20岁”了,可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希望“两会”能对《劳动法》进行补充、修改、完善,让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的所有劳动者,应得的利益都有‍保障,让“中国梦”不再遥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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