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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们:可别念歪了全总的“经” 去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关于“少量”的标准,去年12月份下发的补充通知中明确,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此后,全国各省陆续根据该通知制定地方版细则。 据了解,目前至少15个省份制定了职工具体福利标准。对于逢年过节慰问品的发放,江苏、天津、安徽、山东、福建、广西等地规定,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而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广西还明确要求,“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不可发放中央和区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而上海对于节日慰问总额的规定则较低,上海规定“总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是全总“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是指在“工会经费”部分给“会员”的福利。但企业职工的福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职工的福利发放的数额应该是企业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状况确定,但总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现在各级工会都在对基层下发文件,规范对对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但各种报道都是说“制定了职工具体福利标准”。 值得提醒的是,别让当初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的情景重演,当初就有少数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最低标准工资”来执行,现在也应该当心部分企业“念歪”全总的“经”,人为的限制职工应该享受的福利,那就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初衷相悖了。企业给职工发放福利应该是“越多越好”,只要在企业承受能力之内,只要企业不是为避税而滥发“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