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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花八门] 古代亲亲相隐制度

发表于 2015-3-11 12:16:3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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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是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亲亲相隐就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亲亲相隐主要是指长辈和晚辈的直系亲属之间,比如父母和子女、爷孙之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等等。亲属关系越紧密,相互隐瞒处罚的越轻。
亲亲相隐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得到进一步确认。
在秦朝,鼓励告奸,亲属之间也不能相互隐瞒。同时也规定:诬告他人将受到重罚。
诬告者等同于“诬告的罪名”。比如,诬告他人杀人,诬告者等同于犯杀人罪,诬告者将会被处死。这种处罚相当严厉。当代,也有“诬陷罪”,但处罚极轻。
到了唐朝,《唐律疏议》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更具体的规定。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亲亲相隐对于尊卑老幼有所区别。父为尊、子为卑;夫为尊、妻为卑等等。以卑犯尊将受到处罚。比如,父亲犯罪,儿子当然可以隐瞒;如果儿子告发老子犯罪,儿子会受到处罚,因为这属于不孝。相反,儿子犯罪,父亲当然可以隐瞒;如果父亲告发儿子犯罪,父亲不会受到处罚,因为这属于大义灭亲。也就是说父亲可以告发儿子,儿子不能告发父亲;丈夫可以告发妻子,但妻子不能告发丈夫。这就是尊卑有别。
亲亲相隐制度有利有弊,在此不做评论。当代法律基本抛弃了“亲亲相隐”原则,在有些国家对“亲亲相隐”原则还有适当保留。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做不利的陈述。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刑法典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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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4:55:17 | 查看全部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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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4:55:24 | 查看全部
亲亲相隐制度是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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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9:49:37 | 查看全部
但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已将“亲亲相隐”全部否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而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以及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尽管如此,“亲亲相隐”制度中所包含的法律与亲情的矛盾冲突并不因此而不再存在。事实上,这或许是我们人类社会将要面对的永恒主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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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9:50:04 | 查看全部
问好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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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1 20:20:00 | 查看全部

回 2楼(煤缘) 的帖子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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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1 20:27:09 | 查看全部

回 3楼(沩水云飞) 的帖子

中国当代法律对亲亲相隐完全抛弃,但在“中华民国”法律中还有所保留,规定:亲人之间可以不用到法庭作证。这样规定,避免难堪出现。也仅限于法庭,刑事侦查阶段,亲人之间也要提供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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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22:20:28 | 查看全部
这是很人性化的啊,不过古代还有觉着亲人会连累自己动手杀亲人的啊,哎,啥情况都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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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22:20:49 | 查看全部
问好自然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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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1 22:30:35 | 查看全部

回 7楼(胡云峰) 的帖子

不过现在很多法律学者开始呼吁:适当采用亲亲相隐。适用度很难把握,一是在什么范围和情况下适应。二是亲亲的范畴。恢复到古代那样根本不可能,适度采用倒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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