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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产生
对于法的起源、法的定义和法的本质历来是法学家们争论不休的一个话题,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既然法的定义没有一个统一说法,法的起源又从何谈起?这种疑问也在情理之中。虽然对于法的有关问题争论不休,但还是有些共识的东西。特别是对于法的特点有一些基本的共识。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并且这种规范具有强制力。道德也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但道德没有强制力。
在中国,法学界还是沿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对法的起源问题,存在过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等。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
暴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中国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就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契约说〔古典自然法学者〕: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或更好地生活,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发展说:具体包括两种:
1、人的能力发展说:随着社会的进化,人的能力有了发展,例如,火的作用,弓箭的发明等,财富有了增加,社会关系开始复杂,因而需要法。
2、 精神发展说:黑格尔就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的精神或历史传统。
合理管理说〔法社会学者〕: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说,如美国当代法的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下面谈谈马克思的法学观。马克思认为:法属于上层建筑,法的产生有着经济的、阶级的、社会的根源,法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在人类的早期,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人们头脑中当然也不会有法的概念,人们的行为和观念主要受道德的约束。随着社会的发展,产品的相对丰富,除了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以外,生活资料出现了“剩余”……
逐渐人们开始有了 “我的”、“你的”、“他的”等私有概念,人的私欲、占有欲也开始膨胀。强者希望占有更多的东西,拥有更大的权利,慢慢的出现了两极分化,最后终于阶级诞生了,一部具有强制力的“机器”—国家也诞生了。
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和国家的产生,法也就随之而产生。法的形成有一个过程,在中国,法的产生应该在原始社会最末期和奴隶社会初期产生的。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由国家制订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这就是法的定义。这个定义很明显属于马克思主义法学观。漫长的原始社会是否存在法,法学家观点并不统一。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原始社会是不存在法的。因为原始社会不存在私有制,也没有阶级的划分,更不存在国家。这不过是一家之言,未必能让所有人信服。在原始社会,各部落各氏族内部肯定有一些行为规范或“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这些行为规范或“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强制力?这才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如果这些规范具有强制力,就属于法的范畴。这些规范毫无疑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具有强制力?恐怕很难有一个量化的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