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198|回复: 0

企业派发微信红包应依法征税 亲友互发不征税

发表于 2015-3-13 14:53:0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韩洁、潘洁)春节期间火爆的微信红包会被征税吗?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12日在人民大会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依法征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征税。
   微信红包是春节期间呈爆发式增长的一个新事物。王军说,他注意到有关“微信红包是否会征税”的讨论。他赞同一些网友的观点,派发红包前提是要合法合规,不能“暗度陈仓”,同时抢红包“偶玩怡情、大玩伤神”。
   “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收税应由发红包企业代扣代缴,我认为是于法有据的。”王军说,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这一点于情有理,也与现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王军说,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事物、新业态,税务部门正密切跟踪研究。基本原则是:依据税法区分情况、分类规范和明确。
   王军坦承,微信红包的火爆,给他带来不少启示,其中之一是有奖发票的改进措施。“如果在互联网上开奖,许多问题都能解决。”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发展‘互联网+’,税务部门在推进依法治税的过程中,自身的管理手段也要改进,怎样推出‘互联网+发票’,‘互联网+有奖发票’,对我们来说都是新课题。”王军透露,目前国税总局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和考虑这一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